• 73阅读
  • 0回复

湖南农村的状况和特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14
第1版()
专栏:

  湖南农村的状况和特点
本报特约记者 李锐
十二年来的变化
抗战后直到解放前的十二年,湖南的农村像其他国民党统治区的农村一样,有过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更加集中,使用却更加分散,封建剥削更加残酷,起来一批新兴的当权地主,加以天灾人祸,蒋匪无限劫掠,农村经济达到空前破产的程度。
在抗战前,中国土地关系的基本趋向之一,是地权日渐集中,但速度是比较缓慢的。抗战八年期间,由于伪法币的贬值,大批商业、官僚和金融资本都趋向于土地投机,在国民党统治区,土地的兼并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湖南虽不如四川之凶猛,但当时即处于湘北前线的各县,也都有过土地争购的浪潮。一九四○年以后,滨湖各县强挽的堤垸即达四十八个。解放战争以来这几年,蒋匪掠夺更紧,又连年灾荒,曾引起地价下跌,和土地兼并的一般迟缓。但农民被灾荒逼迫,抛售仅有的小量土地,因而也更造成地主垄断地权的机会,如湘南、湘中各地灾区,以“石谷石田”强迫收买农民土地者,仍在在皆是。解放前夜,人心待变,土地买卖多趋停顿。
在抗战前,兼并土地者主要是土著的地主和少数军阀官僚分子;这十二年来,换了一批新的人物,他们是国民党的大小党棍、官僚、军阀和商业投机家,他们依靠政治权力巧取强夺,又能在投机市场上兴波作浪,以进行土地的吞并。在乡村中,新兴地主当权派,多是几位一体的人物,即乡保长、党团分子、“民意代表”、圈子大爷、又兼投机商人,有的更兼土匪恶霸。这些人往往就成为农民起来后的斗争对象。一般不会兼营投机商业,不直接参与反动集团的中小地主,有许多也受地主当权派的压迫而日渐没落。同时,因为土地与粮食的投机比商业更少风险,也有许多城市的工商业者获得盈利时,不作扩大经营的打算,却抽出部分资金下乡买田,他们认为生意不如田地牢靠,而且也可借此取得银行钱庄等放款挪借的信任。这种工商业与土地的紧密关系,在今年三四月减租退押运动中,曾全面暴露出来。
在蒋匪帮日益加紧的苛重赋税下,整个地主阶级为了转嫁负担,保证收益,对农民的剥削当然就日益加紧,首先是无限制地抬高地租。租额增高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不等;分租制者至少提高一成。押租也是普遍提高,或者追加押租,原来不收押租的地方,也要交押。此外高利贷的进攻也更加普遍,谷贷、青苗、会谷……辗转盘剥,农民负债户剧增,地主更乘农民之危,死当夺地。其他额外剥削,地方捐税转嫁,也比过去加重,农民代地主缴纳征实,更要负担全部运输上的消耗和化费。
地主为了保证加租,租佃期限就日趋缩短,退佃成风,农民使用土地毫无保证,随时有被撤佃的可能。租期短促,于是更加形成了土地使用的高度分散。一方面,地主的土地分散出租给很多农民耕种,如邵阳靖合乡有一个二百石谷田的地主,佃户多至十八人;有的地主在买田时就故意买得分散,以便多招佃户。另一方面,一个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如作四五十石谷田),却有六七个东家。农民在押佃重重剥削下,自然无法安心生产,更谈不到发展生产。
至于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横征暴敛,特别是抓壮丁和地方勒索的残酷,更是众所周知。人祸带来天灾,天灾伴随人祸,十二年来,国民党统治区灾荒的连续性与惨重程度,实为中国历史上所少有,灾荒饥馑已成为农村常态。湖南更是连年水旱,农村元气耗尽,广大农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农村劳力与畜力大大减少,生产急剧衰落。据一九四六年国民党政府统计,湖南荒地达耕地百分之四十。另一伪粮食部的统计,稻谷产量比常年产量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土地高度集中
湖南农村最显著的第一个特点,便是土地的高度集中。
中国南方的土地一般比北方集中,湖南在南方各省又较突出,比邻近的湖北、江西集中的程度都高。根据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在湘阴和丰乡四个保(代表滨湖区),长沙黎托乡四个保、益阳一个保(代表丘陵区),邵阳震中乡三个保、益阳一个保(代表山区)的较可靠调查,农村各阶层人口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有如下表(百分比取约数,小数点以下数略去)阶级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其他人口百分比 三五三○ 三九 一○ 一三土地百分比 四七 一三 二六 七每人占地(亩)一九 五二 ○·二公田百分比 八
上表统计虽较可靠,但仍只能说明湖南土地关系的一个基本趋势。估计实际情况与此有若干差别,因地主、富农一般瞒田较多,如将土地最集中的滨湖区平均计入,则全省地主占有土地或更多。
湖南农村中的公田(官田、族田、寺田、学田等)特别多(一般估计至少在百分之十以上,表中百分之八肯定是低了的),实际上为地主阶级(和部主富农)所垄断,因此上表约占人口百分之三的地主,占有土地实达百分之五十五。据抗战期中华北各解放区的调查,华北一般山区,地主约占土地百分之三十。湖北的调查材料(二十五个县三十九个村),地主占人口约百分之三强,占有土地约百分之四十左右。由此可知湖南土地集中的高度。
湖南各县土地分配的情况是很不一致的。按全省范围说来,可以分作滨湖、丘陵、山地这样三种地区。滨湖区域土地最集中,如最典型的湘阴,全县地主只占户数百分之二左右,占有土地达百分之七十一。湘阴和丰乡四个保,地主占人口百分之三,土地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平均每人占地约达八十亩,大体可作为滨湖区代表。滨湖各县都有所谓“洲土大王”,据国民党伪省府一九四六年“滨湖洲土视察团”的调查报告,很不完全的查勘,“拥有一万至七万亩洲土垸田者,有陈浴笙、王一华、聂士达、汤冬生、陈肃涛、杨丹青、张经、杨传清等二十余人。”其次是丘陵地区,据长沙黎托乡五个保、益阳一个保调查,地主占人口百分之四,占土地百分之四十五(公田在内),大体可作为丘陵区的代表。山区较为分散:湘西等地山区,地主一般占地约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据邵阳三个保调查,地主占人口百分之四,占土地百分之四十一(公田在内)。此外,在经济、交通发达的城市附近(如长沙、湘潭),土地比较集中。偏僻山区比较分散。经过土地革命的老苏区,土地也比较分散。
湖南的富农经济是并不发达的。据前表,富农占人口约百分之五,占土地约百分之十三,即富农占有土地的比重比人口的比重约高一倍半,富农占有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出租,如邵阳震中乡十六保,富农出租地占其所有地一半,当然这是较高的比例,不能作为代表。佃富农亦占有一定的数目,上述丘陵区调查,佃富农约占富农人数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山区和滨湖区约占七分之一。佃富农占有的土地很少。富农经济不发达的最主要原因,是湖南租佃制度太发达,地主收租比自己经营划得来,收益可靠些,近年来由于粮食值钱,也有地主收回部分土地自己经营的,但不普遍,总数也有限。
中农的人口比重与土地比重相当,这与华北和其他各地情形差不多。中农中佃中农人数很多,据上述调查,大约占中农总数三分之一左右。滨湖区佃中农数超过自耕中农数,丘陵区约占自耕中农三分之一以上,山区约占五分之一。佃中农占有土地当然很少。因此一般自耕中农,每人不只占一个人土地。滨湖区中农平均每人占地在四亩以上,丘陵区、山区一般均不及二亩。
总的说来,百分之三的人口,占了百分之五六十的土地;而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口,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土地。(⑴⑵)
贫雇农赤贫户多
湖南农村第二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无地少地的贫农和雇农赤贫户特别多。毛主席在大革命时就透彻地说到这种情形:“据长沙的调查:贫农占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的贫农中,又分赤贫、次贫二类。全然无业,即既无土地,又无资本,完全失去生活依据,不得不出外当兵,或出外做工,或打流当乞丐,或为非作歹做盗贼的,都是“赤贫”,占七十分之二十。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本,但吃的多,收的少,终年在劳碌愁苦中过生活的,如手工工人、佃农(富佃除外)、半自耕农等,都是“次贫”,占七十分之五十。”(“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主席当年的调查仍旧概括了今天湖南农村的这个特点。今天的情形与大革命时长沙相较,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前表,贫农人口为百分之三十九。雇农为百分之十。“其他”百分之十三中,多为手工工人、小商贩、担脚的和根本无职业的赤贫户等。因此雇农和赤贫户在农村中实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左右。全省贫雇农赤贫户总数,无疑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在土地和人口最集中的地区,贫雇农赤贫户特别多,如滨湖垸田中佃农一般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如将此平均算入,全省贫雇农赤贫总数就不会止于前表的百分之六十二。广大的贫农占有土地是极少的,只百分之七(华北调查是百分之十九,湖北百分之二十)。雇农赤贫“既无土地,又无资本”。
造成贫雇农赤贫特多的原因,是由于封建剥削厉害,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历年天灾人祸所致。抗战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贫农下降为赤贫者,显然日益加多。十二年来,湖南壮丁被蒋匪帮征调者,据伪政府统计自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约一七八万余人,其中虽有部分逃回,但总数还是惊人的;近年来因灾荒不断,离村人口也日多;同时农村人口死亡率很大,这些农村减少的巨量人口,自然主要都是贫雇农。因此上表贫雇农赤贫统计仍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亦可说明中农下降,贫雇农日益增长的趋势。
贫雇农既不能靠耕作糊口,便多另求生活,所谓作田只是“赚间屋住、留个窝窠”而已。他们补助生活的办法多从事副业生产,学习手艺(泥木匠等),打零工、长工、挑脚、抬轿、作土种菜等。女人也尽量纺纱绩麻拔野菜,以资补助。但因战争损毁,交通断绝等原因,副业及手工业都很难维持,因此贫雇农一般无法保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有的逃亡觅食,有的城市求生,有的便只得在饥寒病中走向死亡。湖南农民的血泪和惨苦,不到农村去看看是难以想像的。
这支占农村人口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雇农大军,就是今日农村一切改革的主力,他们对土地要求也最为迫切。因此如何解决贫雇农特别是百分之二十左右的赤贫的土地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最迫切的问题。
封建剥削异常残酷
第三个特点,是封建剥削异常残酷。许多人说,湖南地主的剥削不如北方重,这是根本不对的。
南方各省的租佃制度,历来比北方发达。据抗战前调查,佃农与半佃农合占全体农民的比例,北方十省为百分之四十,南方十二省占百分之七十;湖南为百分之七十七。湖南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租佃关系上,地主掌握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出租的。这种租佃形式的剥削,表面上似乎比华北某些劳役形式文明些,而实际上更厉害、更残酷。最突出的便是野蛮的押租制度,这是北方一般少见的。湖南除了湘南及湘西少数地区外,押租制度普遍存在。押租是佃户对地主除地租外的一种额外负担;本质上,这是佃农给地主卖身的保证金,没有这笔保证金,佃户就没有资格列入地主的农奴队伍。地主利用押金,更便于垄断土地,积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来束缚农民。许多农民都是在交押金的时候背了债,长期甚至永远还不清。押金的数量,最普通的与一年租额相等,叫做“平批平租”(批即押金),但也还有所谓“重批轻租”、“轻批重租”等,这不过是地主因时制宜便于剥削的花样而已。农民如不能一次将押金交清,地主就要年年加息,在租谷内扣交,有的地主更将押金再以高利贷放给农民。交给地主的押金,按照字面上的规定,退佃时应全部退还,但地主总是想尽一切奸诈手段,七折八扣,直至化为乌有。
地租以额租最普遍,分租不流行。额租一般是按租约上书写的出租田的产量,主佃对半分。由于押金轻重及其他原因,又有主佃四六、六四、三七、七三等不同形式。不缴押租田地,收获多东七佃三,也有东八佃二甚至东九佃一的。然而通常租约,额定产量多高于实际产量,因此名义上是对半,实际上地主收的成数要高过定额。如果以押金利息计入地租,则实际地租就比额定租率更要高得多。押租愈重,实际地租愈高。
至于其他的额外剥削,简直没有办法写得清楚。今年二月四日益阳专区的湘中日报,刊载一篇统计材料,地主的剥削花样有一百二十种。以下举出大家较熟悉的几种。例如虚报田数,长沙叫“写冒庄”,宁乡叫“纸上开田”,就是租约上的田数比实际要多,所以有的租额名义轻,而实际上很重。例如欠租转为高利贷行息,以牲畜什物作押。例如“粪厚加租”,佃户把田种肥了,地主就要加租。例如水租,佃户用地主塘里的水,每石田要交多少谷租。例如指仓交租,租谷要送到地主指定的地点去,耗费劳力很大。例如交租“车谷”时,风车重绞,每石要多车四五升。例如送礼(副产物剥削),送租鸡、租鱼、租肉、稻草、豆子、山里有什么就要送什么。例如请酒,请“春酒”、“新米酒”、“看禾酒”、“写批酒”。例如大斗收进,小斗借出。例如无偿劳役:抬轿、舂米、挑水、晒谷、打鱼、修房、红白喜事,每年少则十几工,多则三四十工。……这些额外剥削,农民讲一天一晚也讲不完。
高利贷在湖南是很普遍很复杂的,这十二年来特别残酷,这里不多赘述。
在这样严重的残酷的剥削下面,农民往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正产收获都被压榨去了,不但难以进行再生产,连生命都无法延续。这就是农村破产,一切春荒、夏荒的基本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农民辛苦到头,还要长年吃糠、吃草的根本原因。
统治手段的毒辣
湖南地主阶级在政治与思想上统治手段的毒辣,在全国也是很突出的。他们既有北方地主野蛮的特性,又有南方地主狡猾的特性。真是上承曾、左衣钵,下受蒋匪熏陶。他们利用衙门保甲(政权),团防土匪(兵权),祠堂宗法(族权),公私学堂(学权),庙宇会门(神权),近十二年来,更是借国民党的党、团、参(议会)、特(务),将农民束缚得紧紧的。
农村的乡保长,不是地主亲自出马,必由他们幕后操纵。像师长赋闲时办团防,六七十岁的猪仔国会议员争做保长,这在别处都是很少见的。为了掌握学田公产,搜刮农民油水,湖南地主最善于采用办学校、办善堂、修桥补路、积谷“防饥”,这一套名利双收的办法。湖南农村的祠堂、庙宇和学校特别多,这都是他们进行统治的好工具。祖宗族法恰好迷糊了农民的阶级觉悟。“读书先生”在农村分外受人尊敬。至于圈子会门,扶乩立坛,更不知欺骗笼络了多少千万的农民。
湖南地主阶级的野蛮统治,在滨湖和湘西表现得最为突出。滨湖是“强管洲,霸管水”的世界,谁有权有势,谁就可以占地挽垸。争夺洲土时,佃户被双方“洲土大王”驱使互相残杀,最野蛮者有将对方佃户抢来杀掉,用锅子煮人肉吃的。湘西土匪恶霸地主,自筑寨堡,自设关卡,自立公堂,烧杀劫掠是家常便饭。湘西流行的说法是:“有枪就有势,有势就有官”。
所以有人形容湖南地主阶级,说他们“能文能武”、“能屈能伸”、“半新半旧”、“亦官亦商”、“舞文弄墨”、“好事生非”。确实是一点不错的。
解放后,地主阶级的阴谋花样极多,办假农会,勾结土匪,挑拨离间,请客送礼,利用家族,施美人计……不少的干部上过当。与地主阶级这种残酷剥削、毒辣统治,以及蒋匪帮劫掠镇压相对称的,是具有革命传统的湖南农民,他们的革命热情特别高涨,他们对土地的要求十分迫切。这在解放后征粮、支前、剿匪、反霸、减租和生产救灾等运动中,都热烈表现出来。这些情形就不多说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