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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不宜太繁太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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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24
第2版()
专栏:

编者按 社队在贯彻按劳分配政策中,按制度或合同实行合理的奖罚,对调动干部、社员的工作和劳动积极性,更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确实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是奖励的标准不要搞得太繁太滥,如果不分任务完成的多与少,完成的好与坏,只要出工就可得奖,那就失去了奖励先进的意义。物质奖励应该注意使劳动者得到实惠。至于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得公允。决不能以罚代替细致的工作,更不能任意惩罚农民。
奖励办法不宜太繁太滥
我们在邓元公社了解情况,发现这个公社的少数生产队在奖励标准和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奖励名目繁多。有个生产队有5种奖励。即:月月有出勤奖,大忙期间天天有定额奖,突击任务每段有竞赛奖,棉花有个人超产奖,组与组之间年终有比产奖。二是奖励标准偏高。第十八大队9个生产队,就有7个实行以产记工,每斤粮食记一分半工,超产一斤再加三厘。三是方法繁琐,结算复杂。六大队十四队把全队棉田分为24份,按计产到人的名次顺序,分等计级,采取分级计奖的办法进行奖励。上述情况,在其它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奖励是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适当地搞些奖励,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但奖励方法应简便易行,要适当,如果项项有奖,天天有奖,不仅不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而且容易把人们的思想引向邪路,影响生产。
江苏如皋县 江国太 郝昌友 丁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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