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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要发挥社员和集体两个积极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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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27
第1版()
专栏:短评

农村建房要发挥社员和集体两个积极性
随着农村经济形势好转,集体和个人收入增加,农民在逐步解决吃饭、穿衣问题后,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更为迫切。盖房子,在农村中是群众很关心的一件大事。中山县民乐一队和克东县新权二队从本队实际出发,采取社员互助,自筹资金,集体帮助等办法建房,使社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据统计,在1978年和1979年两年中,全国约有1,000万农户更新或改造了住房,约有5,000万农业人口住进新房,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但是,我国有8亿农民,还有上亿的农户需要分期分批更新、改造住房。这样多的农户建房,国家不可能包下来,全靠集体统一修建,在许多社队也有困难。这就必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社员和集体两个积极性。把8亿农民盖房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加以正确的组织引导,是解决农村住房问题的根本途径。
目前,农村建房基本有三种形式:一是自建公助,产权归己;二是集体建房,产权归集体,租给社员;三是集体建房,卖给社员。从当前大部分社队经济基础还不雄厚的实际情况看,自建公助,更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和社员两个积极性,也有利于房屋的维修和管理。民乐一队和新权二队的经验都证明,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农村住房建设,速度快,质量好,能较快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干部和社员都欢迎。社员开展建房储蓄,实行互助,对于解决资力不足的社员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要真正做到自愿互利。有些公共积累多、经济条件好的社队,也可以在统一规划下,采取集体建房、产权归集体的办法,农民住房交房租,或者折价卖给社员。采用这种形式,更要量力而行,不可超越本社队的经济条件,以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和社员分配水平。前些年有一种说法,似乎只有集体统一盖房,房权归集体所有,才是社会主义,而社员个人盖房会增加“资本主义的活动市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凡是社员要求自己建房的,只要按照统一规划,应该允许和支持。
农村房屋建设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政策对头,才能调动集体和社员两个积极性;搞得不好,会挫伤集体和社员的积极性。各地对农村建房的领导,既不能放任自流,又要避免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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