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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办法保护首都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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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30
第5版()
专栏:

要用法律办法保护首都环境
罗典荣
目前,首都的环境污染很严重,环境质量逐渐恶化。工业排出的污染物不断污染北京上空的空气,污染地面和地下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首都各项建设事业比例失调,片面强调工业,盲目发展重工业,忽视防治工业“三废”之外,还和多年来法制不健全,很多方面“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直接关系。因此,要改善首都环境,控制环境污染,必须加强环境立法。
过去30多年来,首都的城市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片面强调“先生产后生活”、“工业自成体系”等,使得首都建设畸形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重工业耗能多,用水量大,污染严重,给今后首都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首都30多年来城市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必须按中央书记处的四条建议,从北京市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这一特点出发,尽快确定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还要确定实施这一规划的建设体制和机构,避免过去那种权力过于集中,一、二个人就可以任意作决定的情况。建议这一规划及实施办法先经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为法律文件加以公布。这样,规划及其实施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设的规模和布局以及相应的调整一律按规划办事。规划的更动,即令是局部的更动,也得经过有权修改规划的权力机关,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随意更动。实施规划的体制和机构由法律规定,就可以使有关的部门权责分明,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违章建设事件就有权依法予以坚决制止。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尽快制订出对超标准排污单位实行计量累进收费等一类办法,以法律形式强制这些单位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自然资源和人民身体健康承担应负的经济责任。由此收取的排污费集中作为治理首都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统一支出。如果不对超标准排污单位收取排污费,而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就会形成不论污染与否、不论污染轻重都同样对待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推动超标准排污单位治理“三废”。从不少省、市实行排污收费和罚款的经验来看,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例如1979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南京炼油厂实行排污收费以后,引起了该厂的重视,治理设施由原计划79项增加到110项,一年可以节约用水249万吨,减少被污水带入长江的石油产品4,000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份通过了有关排污收费和罚款的规定,将省内大、中城市已实行的有关办法加以规范化和法律化,以推动全省的工业“三废”治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似可参照它们的经验,也尽快这样做。此外,还应当制订开采地下水的管理办法,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打井取水要履行审批手续,用水要计量累进收费;要具体规定各种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噪声标准,对超标准排放废气和超过噪声标准的机动车辆分别收费,以减少交通产生的污染和噪声,促进各种机动车辆发动机装置的技术改造。只有这样,把首都“建设成为优美、清洁、具有第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城市”的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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