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国家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规定 污染治理工程未落实建设项目不准投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06
第1版()
专栏:

国家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规定
污染治理工程未落实建设项目不准投产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国家主管部门新近发出的一项通知规定,从1981年起,全国各地计划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列入计划;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基建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在概算、预算和决算中,都要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数额。
通知还规定,对那些已竣工的项目,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这项已经在本月初下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有关单位的通知,是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出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