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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合要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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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06
第2版()
专栏:记者来信

经济联合要有法
记者最近在采访经济联合问题的过程中,听到经济部门和企业的不少人提出:要发展和巩固经济联合体,必须尽快颁布和执行联合经营法。
有这样一件事:天津市第二香料厂为了发展洋茉莉醛香料生产,从1974年起同四川省筠连县农林局、筠连县土产公司联合经营香桂基地,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从1974年到1980年,由筠连县农林局组织力量,利用荒山空地种植15,000亩香桂树,天津市第二香料厂负责基地投资,每亩香桂的育苗费50元,垦复和移栽费5元。香桂长成后,由药连县土产公司按市价负责收购,并将基地所产全部香桂油直接调运给天津第二香料厂。合同还特地强调:基地所产香桂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附加条件转调给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以来,双方基本上是履行合同的。天津第二香料厂先后向筠连县投资三万多元,筠连县共种植香桂四千多亩,并提供了一部分香桂油给天津第二香料厂。但是,去年年底,合同执行受到了干扰,宜宾地区的一个火柴厂,在四川省和宜宾地区的有关部门支持下,也要在筠连县建立香桂基地,并且通过筠连县人民政府要把天津第二香料厂投资经营的香桂基地的一部分划给宜宾火柴厂经营。天津市第二香料厂为了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拒绝了筠连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但是,现在没有一个联合经营法,这场官司该怎么打呢?
联合经营的企业或原料基地,还经常发生内部纠纷。上海市机电部门的企业,生产中需用大量矽铁,1970年他们同浙江省衢县矽铁厂搞联合。合同规定,上海机电部门向衢县矽铁厂提供价值24万元的矽铁生产设备,衢县矽铁厂利用这批设备增产矽铁,每年将增产部分的70%约2,000吨矽铁卖给上海机电部门。合同有效期为10年。上海机电部门提供设备的价款,衢县矽铁厂分10年偿还。联合的头几年。双方都履行合同,可是近几年衢县矽铁厂就减少甚至中断提供矽铁了。上海机电部门一再派人接洽,但经常是败兴而归。据记者了解,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受到外来干预、侵害和一方任意撕毁、中断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作一个决定,发一个文件,就把别的地方、部门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联合经营的企业划归己有。有的地方还任意搞平调,把国家投资兴建的企业、原料基地划归公社经营。这样,工厂企业之间的联合,在法律上就没有保障;发生问题后,长期扯皮,也没有办法解决。为此,一些想搞联合的企业也就产生了顾虑,不敢大胆开展这项工作。
经济界一些人士认为,经济联合体是多方协作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涉及到参加联合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矛盾,因此,需要尽快地制订和颁布联合经营法,对联合双方应负的经济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经济联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新华社记者
施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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