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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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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07
第5版()
专栏:

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王诚尧
近几年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已逐渐为更多的人们所认识。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实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以及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税收调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作用,比以前更为重要了。
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必须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变化。可是,按照现行工商税制,由国营企业交纳的只有工商税一种,由集体企业交纳的也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两种。税目划分较粗,税率不少还是1956年前制定的,征税方法中也有不少问题。特别是税制同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如财产占有、资源利用、成本管理、利润分配等都未直接挂钩,有些方面甚至大相违背。例如,有些产品相互对比,征税前的盈利本来就相差悬殊,而由于税率不合理,征税后更进一步扩大了利润悬殊现象,造成了企业间更大的苦乐不均。又如,现行税制对产品每经过一个工厂就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一次,造成许多协作产品重复征税,鼓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限制了专业化协作生产。再如,对外贸出口产品不退税,进口产品不征税,即外贸进出口税收采取由外贸部门大包干的办法,影响了某些应该出口的产品不得出口,该少进口的产品不适当地多进口,不利于外贸进出口业务经营中的全面核算。
为了改变以上情况,税收制度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合理调整税率,改进征收办法。改革的内容,一是对现行工商税除划出盐税这个税种继续征收外,可以依据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不同,把工商税再划分为增值税、特种产品税和营业税三种。二是可以增加一些新税种,恢复一些旧税种。除新近已经开征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外,还可以开征资源税(如石油、天然气、煤、水电、有色金属等),把企业由于占有丰富资源多得的级差收入收归国有,以平衡由于资源条件差异造成的企业间利润悬殊。开征土地占用税,调节城乡间、地区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少占用土地,有效地利用土地,不扩大占用耕地面积。开征城镇建设税,以适应城镇和工矿区市政建设和文化福利设施的资金需要。恢复征收印花税,以适应当前广泛推行合同制的需要;恢复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以调节经营高价筵席等某些特种消费企业的收入;恢复对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调节占有这些财产、设备的企业的收入,促进有效使用。
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还必须把现行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制度,改革为统一的征收所得税制度,由企业自负盈亏。这是当前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中心,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改革。
过去对国营企业是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全部由国家弥补,企业需要花钱,由国家专款拨给。企业上交的利润与国家下拨的资金,其间并无比例,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与国家对企业的补偿脱节,经营好坏与解决本身需要的资金不挂钩,导致企业和职工不关心经营成果,不重视经营管理,不讲求经济核算,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体制下,对国营企业征收工商税,虽然也可部分调节企业收入,对于企业的生产和核算有一定作用,但由于企业利润分配上的权、责、利不结合,吃大锅饭,税收作用的发挥就受到很大限制。试行企业提取基金办法,特别是试行利润留成办法以后,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财权,加强了企业的经济责任,也同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有了一定联系,有利于调动积极性,重视经济效果。但是,现行利润留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含有过去那种“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因素。利润留成比例要逐户协商,层层审批,每户比例均不相同,某些客观情况变化,影响利润变化时,还要随时调整比例,不但工作量大,协商中扯皮多,也难免会有企业苦乐不均和出现企业盲目生产经营利大产品的现象。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固定分配比例,企业对国家要担负多大交款义务,还是心中无数;也还没有确立企业必须以本身的收入抵付支出和承担亏损的重大经济责任。因此,从长远来看,这种办法还有缺陷,只能作为一种必要的过渡形式采用。
要使国营企业真正成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经济实体,而不是行政部门的附庸,真正能够作为商品生产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除“大锅饭”、“铁饭碗”的积习,给企业以内在的经济动力和外在的压力,就必须改用征收所得税的办法来代替利润上交和留成办法。企业经营不善,减少利润和发生亏损的,都由企业自行承担经济责任。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和企业在收入分配上的关系,比较充分地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财权,并把企业的经济权力、经济责任、经济利益、经济效果从利润分配这个重要方面完整地、直接地结合起来。这样更能体现物质利益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贯彻按劳分配。这样更有利于摆脱多头领导的行政束缚,让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去办自己该办的事,更快地学会运用经济规律,把经济搞活。四川省5个把利润留成改为税收的工业企业试点,今年头7个月的产值、实现利润、上交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8.8%、82.7%、48.3%、一倍多;湖北省光化县15户工业试点,1979年同1978年对比,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同上年交利比)、工商税、企业留利(同上年国家返还资金比)分别增长28.78%、41.6%、198%、128%、44.5%、92.2%。
具体地说,利润上交改为征税办法,主要有以下优越性:第一,法律保障各方面的利益分配,便于规划。所得税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税率和征税原则,国家和企业对企业利润分配份额,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固定下来,对国家和企业都有法定的约束力,避免相互挤占,从法律上保障了各自的正当权益,各方面对自己能有多少分配份额,多大经济利益,都在早几年就“心中有数”,有利于国家和企业制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比较充分地扩大了企业自主财权,促进企业扩大经济效果。在利润分配份额事先固定,企业权、责、利、效紧密结合的基础上,企业经营管理越好,所得好处越大;越往后,生产能力越提高、占用国家资金越少,企业所得好处也越大。如果经营管理不善,承担的经济责任也相应加重,这就能够推动企业和职工千方百计地改善经营管理。同时,企业财权扩大后,自有资金增加了,运用灵活了,企业也就有条件来认真抓好挖潜革新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逐步实现技术设备的现代化,相应改善职工的物质福利生活。第三,解决企业间的苦乐不均,有利于开展竞争。同征收所得税相互配合,对少数利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开征收入调节税,把企业由于客观因素多得的级差收入,再作一次总的调节,能使征税后的利润,更真实地代表企业主观努力经营成果。所得税在全国可以使用同等税率,让经营管理好、职工劳动技术高的企业多留一些利润以鼓励先进;对利润低的企业,也可使用较低税率,适当照顾某些还有需要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对需要鼓励发展的某些生产经营,还可以规定所得税减免征办法,让它多留一些利润,这就能在平衡税收负担,解决企业间苦乐不均的基础上,有利于开展竞争,促进企业更主动地改善经营管理。第四,国家财政收入有更多的保证。在现行税利两种交纳形式下,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比例一般大于税收。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减少利润,对企业影响较小,绝大部分要由国家担负。改革税制后,采取多种税的征收办法,企业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大部分都先用各种税的形式集中了,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剩下的只有占比例较小的所得税一种,要按企业利润额计算征收。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利润下降,主要是影响企业留利,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较小。特别是征收所得税,实行自负盈亏,是建立在企业、职工积极主动基础上的,这只会促进企业扩大经济效果,增加利润,而不是相反,这也就使所得税收入有了更加可靠的保证。第五,加强了财政、税收监督。征收所得税同企业利润直接挂钩,税收管理工作可以深入到企业财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各个环节,财政、税收监督的工作面要比过去更广泛、深入;财政收入上交形式一元化,税务机构自成系统,税务人员遍及城乡、厂矿,通过税务部门业务活动,监督整个经济活动,发挥的作用也就更大。
把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同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各个方面密切关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计划、价格、财金、工业、商业、劳动、物资等各方面管理体制改革的相互配合,不能够离开整个经济体制的现状,来孤立地谈税收制度改革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问题。因此,税制改革工作应当决心大,步子稳,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积极地逐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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