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阅读
  • 0回复

辽宁省高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将一贪污黄金案改判为盗窃黄金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13
第3版()
专栏:

辽宁省高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将一贪污黄金案改判为盗窃黄金案
两犯原判死刑和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据新华社沈阳11月11日电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将一贪污黄金案改判为盗窃黄金案,对被告关庆昌由原定贪污罪判处死刑,改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黄素珍也由原定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犯所盗黄金821两3钱4分上缴国库,人犯在熔化黄金时掺入的白银1两7钱5分予以没收。
这起黄金盗窃案发生在1961年3月。当时关庆昌任六一五厂生产计划科副科长,其妻黄素珍在这个厂金电解小组当工人。1961年1月,被告关庆昌唆使黄素珍两次从车间偷盗零碎黄金共13两5钱8分。同年3月16日,被告关庆昌与黄素珍合谋,从车间盗出黄金两锭,重807两。今年4月15日被告变卖赃物时罪行败露。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公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被告按贪污罪判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同意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31日将此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1980年4月销赃是1961年盗窃黄金犯罪行为的继续。此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之前,但终结是在《刑法》生效之后,应依照《刑法》治罪。按《刑法》规定,此案应定盗窃罪,不应定“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裁定撤销原判,将报送复核的贪污黄金一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因此今天予以改判。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