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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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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19
第3版()
专栏:

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复婚和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要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实行婚姻登记,是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能够实现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发生。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的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才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婚姻法是进行婚姻登记和检验其效果的依据。申请、审查和登记是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其中审查是关键。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全面、逐条地进行。如在审查结婚申请时,要查清结婚具备的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和已达到婚龄;查清结婚的障碍,即禁止重婚、包办买卖、血亲间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病症的婚姻。只有经过以上审查,才能准予结婚登记。
当前,在审查中要注意防止三种偏向:一是只审查规定的一条两条,如只看达到婚龄就批准登记;二是只要有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而不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就照准;三是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条件,如索要计划生育押金等。防止这三种偏向的产生,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事,既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为了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
了解和掌握婚姻领域的情况和问题,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样,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才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当前在婚姻领域里存在着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个是包办、买卖婚姻,这在经济贫困、文化落后的农村比较严重;另一个是结婚办喜事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这在城市和农村普遍存在。这两个问题是由于封建主义流毒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造成的,要靠各方面的工作和加强思想教育来解决,而发挥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是重要的一环。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把好登记关。对发现的包办、买卖婚姻,要教育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点,并积极支持他们和包办买卖作斗争,摆脱困境,自主自愿地找到中意的对象,缔结美满的婚姻。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非常重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要指定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干部担任,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 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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