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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20
第7版()
专栏:

匈牙利如何扩大企业自主权
新华社记者 陈学燕
匈牙利十分重视扩大企业自主权,把这称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十多年来,它不断完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所谓扩大企业自主权,用行家的话说:就是“把大部分经济决定权转入企业职权范围内”。匈牙利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扩大企业的权利:
一、企业有权自行制定计划。
改革后,计划制度最显著特点是取消由中央向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我们曾参观过年产三十余万台电视机的“维迪通”电视机厂。这个企业的年度计划是根据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前一年同国外签定的出口合同制定的,不需要它的上级领导机构冶金机械工业部批准。部不采取行政命令,硬行改变“维迪通”的生产计划。如需要该厂增加生产数量,部就通过协商和给厂方增加贷款与补贴的途径使双方意见趋于一致。当然,国家仍有中期和年度计划,以体现总的经济目标和政策。而且制订计划时要吸收大企业领导人参加,利于上下协调。
二、企业拥有供、产、销的权利。
以往,企业的产品品种、数量和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和调拨,现在,已被贸易制所代替。企业可以到市场采购原料和设备。
至于产品,企业有权自行在国内外销售。在国内,企业可把产品直接卖给零售贸易商店和批发企业,也可自己开设商店出售;对外,生产单位有权同外贸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委托出口合同。
三、企业有权确定部分产品的价格。
匈新经济体制赋于价格政策以很大的灵活性,改变了过去产品价格一律由国家规定的作法。新的价格政策的特点是:凡对居民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基本食品、燃料等价格由国家规定外,建筑工业产品、部分原料和消费品,在国家确定的价格范围内,允许企业按市场供求关系,可有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奢侈品、高级服装和一些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的产品的价格,由企业自定。国家对这类产品虽也规定一个价格,但对企业仅有“参考性质”。
四、企业有分配和使用部分利润的权利。
改革前,企业的利润均要上交,留下的基金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甚至由于上缴了折旧费连简单再生产都很困难。1968年起推行的新经济体制规定企业的利润可部分上交,部分留用。据布达佩斯“什卡拉”百货商场负责人说,他们的利润按如下次序扣除:地方公共建设费(占利润的6%)、偿还贷款部分、职工社会福利文化基金(每人平均750福林)、利润税(占剩余利润的40%)和后备基金(占扣除以上支出后剩余的利润的15%)。这样,企业纯收入中的约60%得上交给国家,余下的约40%企业有权决定多少用于发展基金,多少用于分红基金。
五、企业有权招收和解雇职工。
改革后的匈企业有较大的人事权,可以招收和解雇职工。1979年,“拉鲍”机械厂解雇了数百名劳动纪律差、技术水平低的职工,轰动了全国,对此不少人持有异议。当然,企业不能任意解雇职工。据“切佩尔”钢铁联合企业的负责人介绍,企业在解雇职工前必须征得企业工会的同意,并提前半月到一个月通知本人。至于招收职工,对企业来说也有广泛的门路。技术干部一般是根据企业与正在上学的学生签定合同调入的。
扩大企业自主权不会削弱国家对经济的领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有关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主要比例等重大问题仍由中央决定;企业自主权扩大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须经中央批准和控制,而不是各自为政。总之,企业的自主权与国家必要的集中管理相结合,使分权和集权在整个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统一起来。(附图片)
匈牙利海伦德瓷器厂产品图案绘制车间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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