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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挪用农业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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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22
第2版()
专栏:来信

不能挪用农业贷款
不久前,淮安县农业银行会同有关公社对农贷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专门检查,发现有些单位和干部利用职权,通过关系,假借生产队的名义,挪用农业贷款。“走后门”竟然走到农业贷款方面来了。仅我县大兴公社的申大大队被挪用的农业贷款就有三种:一是生产队立据,外单位用钱。申大大队去年由生产队立据、外单位用钱的计10,500元,占这个大队当年农业贷款总额35.4%。二是生产队立据,大队用钱。申大大队去年由生产队立据,共贷了7,100元的农业贷款给大队使用。三是生产队立据,私人用钱。据统计,去年这个公社的供销社、粮站和社办工厂的少数职工,通过关系从申大大队的陈庄、申庄、兴东、吕庄等生产队的农业贷款中,共挪用了1,000多元。这个大队的吕庄生产队去年的农业贷款被私人挪用的即达650元。
挪用农业贷款是违反国家农业贷款政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生产队使用农业贷款的权利,影响了农业生产资金的合理使用,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假借生产队名义,挪用农业贷款供私人使用,更是不能容许的。为了加速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贷款必须集中用于农业。建议各地农业银行,要加强农贷资金的管理,克服那种“贷前不调查,贷时不审查,贷后不检查”和农业贷款使用不合理、债务不落实的现象。江苏淮安县委办公室 余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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