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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产党员向党报提出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是否合于组织纪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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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18
第1版()
专栏:人民信箱

  (一)共产党员向党报提出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是否合于组织纪律?
王宝德向本报申诉
六月二十三日,华北军区直属队生产管理委员会所领导的利民公司的副经理王宝德同志来到本报,申述他向本报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之后,受到了上级的批评。以下就是他的谈话记录:
五月二十九日,我曾寄上关于政务院通令结束机关部队的商业后所产生的不良情况的建议批评信一件。信中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原文附录于后—编者)。后经你们将此信转交政务院。政务院接信后即转送财委会参考。财委会将原件印发各有关机关研究。军区直属队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周文龙同志(华北军区后勤部部长)读到这个建议后,认为我的批评建议固然是有内容的,但对政务院提出批评和建议是不对的。因为一个共产党员不应该向报纸批评自己的党所领导的政府。他认为这是一种违犯组织性纪律性的行动。周文龙同志并因此当面批评了利民公司总经理文伯皋同志。在公司最近一次的会议上,我已经受到了批评,认为我向党报写这样的东西是违犯了组织纪律的行动。请问编者同志,一个共产党员通过党报反映问题算是一种违犯组织纪律的行动吗?请给解答。
王宝德同志原信摘录
自从一九四九年全国胜利,全面展开经济建设工作以来,机关部队之生产仍各自为政,盲目生产,许多地方和国营经济不协调,与政府措施有抵触。这次政务院于四月二十五日下令,停止机关部队之商业生产,准许转向工业生产。可是商业部分结束,不是只下了命令便可以解决的。如目前情况,各市场工商局不但不主动协助,反说没有接到政务院具体指示,故对如何结束,不能表示意见,还责成不准造成社会失业现象,不准把商品低于牌价出售。因而便形成了:商业部分的经营者,商品售不出,低于牌价出售,犯法。只有全部人员看着商品吃着等。工业部分的经营者,资力太小,即便原有的和由商业转入的,均属半手工式的小工业,也必遭赔钱。这样下去,只有把这部分经济消耗完事。
因此我提出如下的建议:
第一、应把机关部队所有以前存留下来的商店、公司、工厂等统归国营机构统一掌握,有系统、有计划地把它组织起来生产。
第二、原来经营这些生产的干部,一部分可抽调进行集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培养国家经济建设人材。另一部分可分配到国营企业,以充实其工作骨干。部分机关生产单位干部多,而某些国营企业机关却缺乏干部,应由政府调整解决。
第三、不必要的人员,应予辞退,使他们归里生产,免得再使国家负担不必要的开支。
第四、处置愈快愈好,迟滞一天损失一天。
本报编辑部的答复
一个共产党员向党报提出对于党的工作的意见是否合于组织纪律?这是一个已经在许多地方被许多共产党员提出的原则性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还牵涉到一个更广泛的原则问题,这就是说,人民有没有权利向报纸提出对政府和共产党领导机关的意见?从共产党员的观点来说,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党员的权利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人民日报既然是党中央的刊物和党中央的一个机关,每个党员当然有权向它自由地切实地提出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的任何意见、建议和批评。从人民的观点来说,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既然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提出对于国家机关的控诉,当然也有权向人民言论机关提出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因为人民言论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正是协助人民监察机关来保证我们的国家机关迅速发现和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指出:“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自由地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政府的批评和建议,纵然这些批评和建议并非完全成熟与完全正确,而他们也不会因此受到打击与嘲笑,乃是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性与积极性,吸引人民群众踊跃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严重步骤。”这一决定不但说明了在报纸上进行这种批评是人民的权利,而且这种批评是国家建设事业的健全发展所必需的。党的政策和政府工作的执行状况及其中的问题,不但允许而且需要群众性的批评与讨论。
当然,党员和人民向报纸提出种种批评和建议,报纸并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相反,报纸应当负责任正确地处理这些批评和建议,或者公布,或者不公布,或者转请有关的工作机关答复,或者由编辑部答复。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说:“报纸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应负批评的责任。……报纸应当用很大的注意来发表和答复读者的来信,特别是关于政府工作、经济建设事业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的信件。”很明显,发表和答复批评建议的责任,是属于报纸。如果某一报纸不正确地处理了这些批评和建议,例如没有发表应当发表的东西或发表了不应当发表的东西,对批评和建议没有答复或没有迅速答复或答复得不正确,那么,这个报纸的工作就应当受到批评和责备并应当加以改进。但是无论如何,决不可以因此而怀疑、反对或剥夺党员和人民向报纸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无论如何,党员和人民向报纸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与这些批评和建议的内容是否正确,以及报纸对于这些批评和建议是否处理得正确,乃是互不相干的事,不应当混为一谈。
现在来看王宝德同志所提出的问题本身吧。王宝德同志对政务院所提的意见是富于建设性的,其目的在于催促解决各机关部队生产事业实行统一领导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五月二十九日所发布的“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与王宝德同志的主要意见是原则上一致的,可见王宝德同志的意见不能说是坏的。从组织手续方面说,王宝德同志写信给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将他的信转给政务院,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又将他的信印发各有关机关研究,这一连串的步骤都没有应该批评指摘的地方。如果华北军区后勤部部长周文龙同志确实认为这件事(而不是与此无关的其他的事)是和组织纪律相违背的行动,因而对王宝德同志以及文伯皋同志加以批评的话,那么,虽然他的动机是为着保护党的纪律和人民政府的荣誉,他的批评却是错了,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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