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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条件款”要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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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26
第2版()
专栏:记者来信

乱收“条件款”要不得!
现在在经济流通中,有的单位增加了一笔新开支,名叫“条件款”。就是说,甲单位要卖的东西,乙单位要买,双方成交前求卖者或求买者必须首先向在中间起“牵线”作用的人答应一个附加的条件,即给他们相当数量的现金或物品。有的也叫它“辛苦钱”,以示对这些人的酬谢。还有的称“渗渠费”,因为出面“牵线”的人不能独吞,需要继续买通一系列有关人员,方可最终打开一条购销渠道。
在陕西省,这样的现象相当不少。长安县的社队企业搞得好,产值、利润名列全省第一。这个县的绝大多数办企业的社队都承认自己为打通购销关系,不得不经常给人送钱、米、蛋、油之类。纪杨公社大苏大队的财务账目上目前累记着六千余元的空头借支,据经手的采购员说,这笔钱基本上用于求人办事。王家庄公社曹村大队由于干部不敢付“条件款”,结果一个年收入七、八万元的标准件厂,由于老买主被外省抢走而被迫停产;另一个翻砂厂生产的铸铁管也卖不出去。最近经公社建议,他们也开了“戒”,光9月份洽谈一宗销售50吨铸铁管、价值3万元的生意,就允诺给联系人4,000元的“辛苦钱”。
这股歪风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正常交易,而且正在腐蚀着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据了解,现在社会上有为数不少的采购员利用工作之便,你替我找个门路,我为你捞个外快,四处拉扯,损公肥私,大发横财。长安县皇甫公社木器厂一个工人擅自离开劳动岗位,到别的公社去替公社几个队办工厂当“购销员”。他每月除得粮五、六十斤外,赚所谓“辛苦钱”不下二三百元。
在这种风气之下,一些坏人乘机进行诈骗活动。有位分管工业的公社干部向记者讲述亲身经历的一件事:一次,他和临潼县某社办工厂的采购员在西安市郊区农贸市场上采购木材,有一个人说他有货,价格按国营牌价计算,每方外加“渗渠费”40元。他俩一听合算,便要求看货。那人随即把他们领到附近一个学校院里,果然看到一批木头码得整整齐齐。于是三人几进餐馆,买主慷慨解囊再三款待卖主,但是等约定办手续的时候却再也找不到这个人了。前不久,一个化名“王军”的人,冒充陕西省机电公司采购员,住在西安市南关某旅社。他以帮助甘肃省第一设备安装公司“刘科长”、“张队长”购买水管等为名,十天左右骗吃骗喝不算,还诈骗了一个生产大队所谓“条件款”2,500元。
形成上述歪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自从我们把原料设备和产品由单一的计划调配、统购包销的办法,改为选购、自销以来,原来的商业渠道被冲破,新的购销关系一时又没有建立起来,供、产、销之间存在着许多障碍。加之社队企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货物亟待自找门道,农民没有这方面的经商经验,只好请客送礼,请人帮忙,结果不免上当受骗。二、在放宽政策,改进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开始采取按推销或采购数量多少给购销人员一定的奖励,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因为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试行中又放任自流,有的人就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提成比例,甚至把它作为“冒尖”“致富”的手段。三、县、社、队的领导干部一方面认为:“此风不可长”,一方面又觉得不是一地一处所能制止的,弄得不好,反而会象曹村大队那样,先将自己路子卡死,所以他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表示默许。
人们纷纷建议各方面充分重视这一问题,特别是有关单位要大力加强对采购、供销、基建、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经常检查帮助他们严守国家法纪和党的政策,认真查处乱收“条件款”的人和事,并且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来。同时,要积极兴办供销公司、贸易货栈之类的交易机构,提倡基层商业网点,改革业务,多为社队经销、代销工副产品,以便广开流通渠道,建立和健全新型的供销关系。为了适应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要求,在广大农村还亟需选拔培养一批业务熟练,坚持原则,公私分明的供销人员。
新华社记者 杨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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