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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决定明年基建拨款改为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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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1-27
第2版()
专栏:

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决定明年基建拨款改为贷款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
国务院的通知指出:基本建设投资试行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试点经验证明,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果,把经济搞活,方向是正确的。
通知说:贷款能否按期归还,是检验贷款项目该不该建设,有没有实际经济价值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十分慎重,认真落实各项条件。建设银行要切实把基建拨款改贷款的任务承担起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银行的领导,督促和帮助他们把工作做好。
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的报告中,回顾了从去年8月份以来进行基建投资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的试点情况,认为试点是成功的,这项工作应当加快步伐,大力推行。
为了使工作顺利进行,他们建议:
——今后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控制。
——贷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要量力而行,瞻前顾后,安排落实。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贷款。
——扩大贷款单位的自主权,保障贷款单位的经济利益。贷款单位在不减少新增生产能力、不突破批准总投资、不推迟交工日期,不降低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建设内容,安排施工顺序,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选购设备材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要干涉。对于上级确定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效果很差的建设方案,有权提出意见,以至拒绝执行。
——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为了做到贷款资金借、用、还的统一,落实经济责任,建设银行只能同将来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签订合同。如果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不负责建设,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应当有负责建设的单位联合签署。
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一般为年息3%。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从1981年起,对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实行优惠,按年利2.4%计息;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按年利3.6%计息;其它行业仍按3%计息。
——发挥建设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各地建设银行在贷款前,要按照贷款条例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贷款后要经常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促进按期建成投产,及时收回贷款,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要给予建设银行必要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强令建设银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建设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纳入国家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由建设银行自主地组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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