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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 重审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前矿长副矿长分别被判处3和2年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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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1
第4版()
专栏:

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
重审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前矿长副矿长分别被判处3和2年徒刑
本报讯 《吉林日报》报道: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重新审理宣判了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前矿长李连富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副矿长兼二井第一井长李允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曾由浑江市人民法院作过处理,当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连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允松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案件处理以后,有些遇难家属和职工对适用缓刑有意见。《工人日报》也曾多次发表读者来信和文章,要求重新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意见和反映极为重视,先后两次派人调查了解,并对照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件精神,审判委员会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撤销了浑江市人民法院对李连富、李允松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了此案。经过再次全面调查和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感到原判适用刑罚不当,重新作出终审判决。李连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允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犯已经收监。
又讯:松树镇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根据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普遍感到原给予通化矿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成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松树镇煤矿党委书记张景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偏轻。经省委和有关部门研究作了重新处理:撤销张有成通化矿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张景田留党察看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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