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阅读
  • 0回复

各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2
第5版()
专栏:

各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
现代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主要是立法和通过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法律的一种,但有它自己的特点),同时,议会还有权监督政府。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如果没有这一职权,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就会成为徒具形式的一纸空文,政府就会滥用权力,专横独断,而不受任何约束。
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有三种形式。
一、提出质询。根据南斯拉夫宪法,参加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两院的每个代表都有权向联邦执行委员会和领导联邦管理机关的人员提出质询,建议该院要求这些机关呈交工作报告,要求提供专业性帮助和得到行使自己的职能所必需的情况。在法国,议会每周要留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并由政府进行答辩。议员在提出质询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也可以对政府的政策声明开展辩论。但是,质询只能以议员个人身份提出,不得用决议的形式提出,并且不进行表决。议员提出的问题,有关的部长要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日本国会法规定,议员如要提出质询,必须将质询的要点写成书面材料,向议长提出,经议长同意后转送内阁。内阁接到书面材料后,七天内必须作出答辩。英国议会规则规定,在议会开会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四,每天有一小时的时间,供大臣们轮流答复议员提出的质询。
二、提出不信任案。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中,议会如果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议会如果通过不信任案,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行改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例如,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政府总理在内阁会议讨论后,应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就一项总政策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国民议会也可以提出弹劾案,追究政府的责任。如果国民议会通过投不信任票,对政府进行弹劾获得成功,政府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的辞职。当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得宣布解散国民议会,重行改选。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对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调查。在有的国家中,这种调查不具有司法性质。例如,南斯拉夫议会两院工作机构和联合工作机构在依法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国家机关、自治组织和共同体要求提供所需的情报、材料和文件,以完成它们的任务。但是,这些机构不具有侦查和其他司法职能。在另外的一些国家中,立法机关的调查具有司法机关的某些权限。例如,根据意大利宪法,议会两院对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均得进行调查。为此目的,各该院得从本院议员中按照能反映各个议会党团间对比关系的比例任命委员会。这种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或研究时,具有与司法当局同样的权限。又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议院有权设立调查委员会,以便公开搜集必要的证据,但也可以秘密进行。为了提出证据,调查委员会可以相应地运用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法院和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调查委员会给予司法上和公务上的帮助。调查委员会的决议免送法院审查,但是法院对于调查委员会调查得来的事实,可以自由地加以评价和判断。
各国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三种形式,虽然有时未能完全起到监督作用,然而毋庸讳言,由于议会对政府的活动有一定的牵制,确实可以使权力不致过分集中,避免产生政府大权独揽、为所欲为的情况。
(吴大英)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