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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议会两院制的一点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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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2
第5版()
专栏:

资产阶级议会两院制的一点情况
两院制在历史上最早起源于英国。尔后,逐渐流传到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成为当今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最普遍的一种组织形式。长期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界对两院制推崇备至。著名的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蒲莱斯说,两院制这个组织形式是“普遍适用和历久不渝”的。英国大法学家梅因说,几乎任何一种第二院总要比没有好些;人们之所以期望于第二院,并不是使它成为与第一院对抗的“必无错误的匹敌,乃是使它成为一种附加的保障”。白佐德认为,把第二院作为“审查错误与从容考虑的立法机关极有用处”。
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两院制至少具有三个优点。
(一)可以起到制衡作用。孟德斯鸠是力持此种见解的一人。他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他称赞英国的“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同上书第163—164页)在他看来,立法机关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必能依其互相牵制的作用约束其他部分,这个观点体现了他的著名的制衡学说。还有的学者认为,实行两院制可以解决行政与立法的冲突,即当冲突发生时,两院中的某一院处在仲裁的地位,不仅具有调停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狄骥在他的名著《宪法论》中认为,设立两院的理由在于一院代表个人,而另一院代表社会集团或职业集团。两院分别容纳社会上的各种势力,其结果在政治上可发生一种缓和作用,使支配社会的各种势力相互调整。当某种势力的发展过于迅速时,则使之迟缓;过于迟缓时,则使之迅速。
(二)可以防止草率立法。有些法学家认为在一院制之下,法律案只需经过一种机关审议便可通过,这样,自然不如在两院制下经过两种机关审议通过更容易趋于精密。他们认为,如果一院同意他院的法律案,可以增加立法的稳定;立法的稳定,可以保证社会的安定。反之,如果不同意,也可以互相制约;两院彼此挑剔,使立法者不能不取慎重态度。
(三)可以容纳特殊利益和罗致专家。有些学者提出,如以一院代表民意,则应以他院代表有实际经验的专家;如以一院为人民之院,则应以他院为政治家之院。他们认为,特别是联邦制国家,必须有一院代表全国,按人口比例出代表;必须有另一院代表各邦,无论邦之大小,其代表权均应平等。如果没有一个代表各邦特殊利益的第二院,则联邦制势必在实际上受到破坏。他们还认为,一国之中常有对于公务特别能够胜任的人物,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完全参加竞选;同时有鉴于议会中的专家为数不多,即或有之,也因经常参加政治活动,对于各种经济与社会问题的立法,势必无暇进行充分研究。所以,应当设立第二院以罗致有各种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家从事各种问题的研究。
对于以上所说两院制的优点,也有资产阶级学者持反对的见解。他们的主要论点是,如果承认两院制,就无异承认一个国家可以有两个主权。他们说:“如果第二院与第一院的意见分歧,则第二院即为有害之物;如果第二院与第一院意见一致,则第二院即为骈枝赘瘤”。总之,他们否认议会两院有互相制衡的必要。然而,尽管有人持种种理由反对,但从实践来看,两院制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已经成为普遍的制度。在法国历史上,一百多年来曾颁布过十几种宪法,但采用一院制的仅有两次(1791年和1848年)。英国在“共和”时代,也曾经短期采用过一院制,但被取消的贵族院不久就再度恢复。美国虽无贵族,但在1787年美国制宪委员会中,除富兰克林一人而外,其他的人都主张采用两院制。我们知道,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也采用两院制,该议会是由联邦院和民族院(一译共和国和省院)两院所组成。
资产阶级议会两院制,从13世纪英国的“巴力门”算起,少说也有70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漫长的岁月里,有些国家虽也实行过一院制,但改来改去还是实行两院制。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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