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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府秘字第二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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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19
第1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府秘字第二号
一、关于本市设置三马力电力以上工厂之地点问题,前经具体规定,于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府建管字第一号布告遵照在案。兹为照顾客观需要,便利工业发展,特根据目前情况,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甲)府建管字第一号布告颁布以前,在规定地区以外旧设有之工厂(爆炸、恶臭、易燃之工厂除外)在环境适宜,四邻同意之条件下,如不变更营业项目(即性质),不添建厂房,原建筑物尚堪使用时,准予办理下列事项:
(一)增加马力。
(二)迁移地址,但不准由城外迁入城内或由城内指定地区迁至城内非指定地区。
(三)出让或更改名称。
(乙)在府建管字第一号布告颁布以前(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前)即已在指定地区以外之城区各处投资装设机器电力等设备之新开工厂如有确切证明,且已征得四邻同意,可予照准,但以后不得再增加马力。
(丙)申请新开设之工厂,如经本府工业、建设两局认为情形特殊,确有需要,且环境适宜,四邻同意,报由本府批准后得在府建管字第一号布告规定以外之地区开设。
(丁)凡拟新开设工厂,在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投资筹备等事项。
二、特此通告,希各公私营工厂一体遵照为要。
一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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