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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别法庭进行法庭调查等有关法律问题 著名法学家张友渔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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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3
第1版()
专栏:

就特别法庭进行法庭调查等有关法律问题
著名法学家张友渔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以来,有些群众提出了一些有关法庭调查的法律知识问题。新华社记者今天就这些问题走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这是张友渔就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有关法律问题第二次回答本社记者的提问。
问:审判共分几个阶段?
答:这是一个审判程序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为法庭调查。第二为辩论。第三是由合议庭评议。在本案中,将由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评议。第四是宣判。
问:为什么在审判中除审判人员向被告提问外,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有时也向被告提问?
答:所谓法庭调查,就是法庭按照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进行审问,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物证和书证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还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问:这几天大多数辩护律师为什么没有替被告进行辩护?
答: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通过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物证等活动,行使辩护权。集中的辩护在辩论阶段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被告中,现在特别法庭只结束了对江腾蛟一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江腾蛟委托的辩护律师已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作了辩护发言。对被告人陈伯达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也已结束,但尚未进行法庭辩论。对其他8名被告的法庭调查尚在进行中。
问: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援引起诉书对被告的指控审问被告人,是不是指供、诱供?
答: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正是要按照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进行调查,当然也包括审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指控的看法。用通俗的话说,甲方指控乙方犯了罪,法院自然要问乙方:“甲方说你犯了什么什么罪,你对这一犯罪事实有什么可说的?”法院要求乙方作如实的回答,以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很显然,这和指供、诱供完全是两回事。
关于严禁指供、诱供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有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审判人员用非法手段欺骗套取被告人的供述,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至于审判人员援引起诉书向被告发问,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因而是合法的。
问:在法庭调查时,为什么要求证人作证,为什么有的证人到庭作证,有的证人不到庭,法庭只宣读证言?
答:证人出庭提供证言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属于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是否需要到庭,由法庭决定。证人不需到庭或因故不能到庭的,由法庭当庭宣读他们的证言笔录。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和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但新的证人是否到庭,也要由法庭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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