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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办好农村信用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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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4
第5版()
专栏:

总结经验,办好农村信用社
路建祥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它由信用社的社员集体所有,实行民主办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接受国家银行的方针政策领导。现在,它已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借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979年底统计,全国信用社共有股金和积累24亿元,各项存款216亿元,总计240亿元,超过了农业银行同期社队农业贷款指标总数。1979年全国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88.4亿元,比农业银行同期社队农业贷款发放数还多3亿多元。此外,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大部分也是委托信用社办理的。
20多年来,在“左”倾思潮的干扰破坏下,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管理体制上出现过三次大的折腾,给工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1956年,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应由国家银行取代它。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农业合作化之后,这种独立自主的信用社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了,可在农业社里设信用部,办理信贷业务。根据以上两种意见,进行了不同规模的试办,结果都失败了。国家银行代替信用社的主要缺点,是和群众的联系少了,削弱了农村信贷工作的群众基础。农业社里设信用部,信用组织失去了独立性,农业社随意挪用信贷资金和强迫社员向信用部存款,造成社员思想顾虑,信用业务大量下降。经过争论和实践,最后还是确定继续办好信用社,明确提出了长期办社、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的方针。
人民公社化之后,在“大跃进”的风浪里,又决定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人权、财权、资金使用权都交给生产大队,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这样,信用社就又一次失去了它应有的独立性,国家银行也失去了对信用社的领导,使金融政策不能贯彻,必要的制度不能执行,生产大队把信用社当成了小钱柜,随意动用人员、财产和资金,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1962年上半年统计,全国信用社的贷款,约有一半被社队占用,其中又有一半左右用于社员分配或其它财政性开支,长期收不回来。贷款收不回来,存款就兑付不了,许多信用社陷于瘫痪状态。1962年11月纠正了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的错误,重新明确信用社组织独立,受国家银行领导,按银行规定的方针政策办事。
“文化大革命”中又发生一次更严重的折腾。1969年1月提出信用社要实行贫下中农管理,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所谓贫下中农管理,实际上还是走1959年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的老路。所谓职工亦工亦农,就是把大批熟悉业务的信用社职工下放回家,改为不脱产职工,边生产劳动,边开展业务,结果业务开展不起来。实践反复证明,把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或者把它变成国家银行都是错误的,只有保持信用社组织的独立性,真正办好集体金融组织,才是正确的。
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远未肃清,当前在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主要是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管的过多,统的过死,信用社没有应有的自主权;在领导方法上,以行政办法为主,不讲求经济核算,信用社亏损由国家银行补贴,银行、信用社一起吃大锅饭。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认真的改革。
第一,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实行民主办社,在接受国家银行的方针政策领导的前提下,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其次,信用社经营的存款和放款要保持合理的利差,根据历史的经验,放款利率要高于存款利率三厘至五厘,以保持信用社有一定收益。现在,由于国家对支援农业实行低利政策,并规定信用社执行和国家银行一样的利率标准,结果,储蓄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利率长期“倒挂”,经营亏本,不能调动信用社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因此,现行的办法必须改革。可以考虑允许信用社实行适当高于国家银行的利率,具体标准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根据当地情况协商规定。
第三,银行和信用社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经济的办法处理,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相互计算利息。其他部门委托信用社代办业务,应照章计付手续费。信用社本身要加强企业管理,把经营成果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建立和健全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最后,搞好职工队伍的建设。据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在信用社职工队伍中,不熟悉业务的约占50%,熟悉业务的老职工也有一个重新学习的问题。不论新职工或老职工,都亟待培训和提高,否则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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