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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紧急通知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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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6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紧急通知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国务院于1980年12月5日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目前,许多地方乱砍滥伐树木、贩运倒卖木材成风,对森林资源破坏很严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省、区下达的木材、楠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超计划采伐的,必须立即停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严重的地方,其采伐、收购的木材、楠竹及半成品,一律实行冻结,进行清查处理。在清理工作未结束前,禁止继续砍伐,违者按破坏森林论处。
二、严格实行木材、楠竹统购统销。国营林业单位和林区社队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楠竹由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经营。任何其他部门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林区砍伐、收购、加工木竹,已经进入林区的,要立即撤出。林区木竹自由市场一律关闭。对林区所有社队木材加工厂,要认真整顿。
三、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抓紧解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对蓄意制造林权纠纷,引起森林破坏的,要予以惩处。
四、加强林区木材采伐、运输管理。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林的采伐,必须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木材产区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县的,必须有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出省、自治区的,必须有省、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没有林业行政部门的证明,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违者,要严肃处理,林业部门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惩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侵占和抢砍盗伐林木、搞木竹投机倒把和殴打护林人员等案件,要进行检查、处理。严惩破坏森林的首要分子和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罪犯。对纵容、支持破坏森林的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各省、市、自治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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