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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乱砍滥伐森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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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6
第1版()
专栏:

不许乱砍滥伐森林
本报评论员
12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决贯彻执行。
当前,许多地方乱砍滥伐、破坏森林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木材管理相当混乱,许多单位超计划采伐,不少非木竹经营部门进入林区采购,木材投机倒把活动十分猖獗。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严重情况,如不迅速制止,势必造成森林资源的大破坏,不仅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材将陷入困境,而且会大大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造孽于子孙后代。采取果断措施,抢救森林资源,现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我国森林资源极为贫乏,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在大力发展森林资源的同时,对现有森林的采伐应当严格控制。不然,不要多长时间,我们这点有限的森林资源就会消耗殆尽。这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要坚决制止一切计划外的采伐。目前已经超过计划的,都要立即停止下来。要严格实行木竹统购统销,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林区砍伐、收购和加工。林区木竹自由市场一律关闭。林区社队的木竹工厂,必须进行整顿。
为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繁荣山区经济,一定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国家规定的这条方针是坚定不移的。过去,有些林区对这个问题注意不够,今后要有领导地逐步调整。但是,必须认识,我们国家森林少,采伐计划必须严格控制,采伐不能超过林木的生长。更不允许以乱砍滥伐林木的办法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增加社队收入。在国有林区,不能用划分林木给个人的办法解决群众的利益问题。主要的办法,应当是组织林区群众参加林业生产活动,使群众从中得到合理的经济利益。
必须认真执行《森林法(试行)》。林权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山林所有权不受侵犯。存在林权纠纷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处理。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林木。要坚持贯彻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造林归个人所有的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各级林业部门,以及供销、运输等有关部门,都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林业部门更不能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违者必须从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贯彻国务院的紧急通知、保护好森林资源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政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把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立即行动起来,依靠群众,同心协力,坚决煞住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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