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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鞭炮焰火产运销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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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7
第3版()
专栏:建议与要求

加强鞭炮焰火产运销的管理
目前,民间生产的鞭炮焰火,由于任其自由产销,严重威胁着交通运输的安全。
有些生产队副业生产的鞭炮焰火,常常谎报品名、进行伪装后,交铁路零担货运运输。越来越多的社员手工生产的小批量产品,往往以“旅客随身携带品”的形式伪装,夹带进入车站和列车。历年来,虽经铁路部门广泛宣传、检查,仍堵不胜堵,防不胜防,收效甚微。每年春节前后,在车站和列车上常查出大量鞭炮焰火,也曾发生过鞭炮焰火引燃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近两年,铁路部门在年节期间,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查、堵较严,随之又出现提前夹带、贩运鞭炮焰火原料(炸药)到销地加工成品的现象。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危险性。加之,各地群众举办婚礼时,盛行燃放鞭炮,又使平时贩运鞭炮的活动络绎不绝。
为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又不致伤害广大农民从事副业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建议:
一、严格控制民间生产鞭炮炸药。农村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体加工生产鞭炮炸药,应经县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炸药配方、成品品种和产量。明令禁止集体和个人生产与配制以氯酸钾盐类为原料,遇挤压、撞击、摩擦即引起爆炸的炸药及其制成品,如“拉炮”、“摔炮”、“砸炮”等。经批准生产的,发给执照,对无照生产或生产批准以外品种的,均应给予适当处罚。
二、对鞭炮焰火实行统购、统运、统销、统一价格。各地集体和个人生产的产品由当地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外运和销售。采取“以近补远”的方法平衡运输成本,消除或尽量缩小地区零售差价,以消除或减少集体和个人的长途贩运活动。同时取缔鞭炮集市贸易,禁止个人、集体出售鞭炮。
总之,民间炸药、鞭炮焰火的生产、销售,似宜“统”不宜“放”。否则,失去控制,任其自由竞争发展,将后患无穷。
北京铁路局货运处 黄志远 白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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