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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与平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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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08
第5版()
专栏:

“制约与平衡”
林千
“制约与平衡”(简称“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
18世纪中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系统地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主张这三种权力应当“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以便“协调地前进”。(《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63——164页)但是,孟德斯鸠着力强调的是“三权分立”,对于如何使三种权力“彼此钳制”和“协调地前进”,没有作进一步阐释。这个工作,后来由美国宪法起草人汉密尔顿等人完成并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1787年9月,美国制宪会议根据孟德斯鸠的思想制定了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批准和搁置否决权,国会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有权对总统和部长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且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终身任职,但法官须经总统任命,国会批准;此外,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和官吏,乃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等等。
宪法经制宪会议通过后,按规定要由当时13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有9个州同意,才能生效。在各州审议宪法过程中,发生了一场拥护和反对宪法的最激烈的论战。有一种意见认为,宪法把几种权力“混合起来”,必然导致“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或某一个人的危险”。为了证明这种意见是对宪法和孟德斯鸠学说的误解,争取各州批准宪法,宪法起草人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三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在报刊上连续发表85篇文章(1788年,由汉密尔顿汇编成为《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作了详细的说明和分析,从而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相辅相成的原则。
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指出:三权分立,并不是说“立法、行政和司法应该完全互不相关”。认为“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因此,在理论上区别了立法、行政、司法几类权力以后,下一个而且最困难的工作,是给每种权力规定若干实际保证,以防止其他权力的侵犯。这是防止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也是避免暴政的最好途径。(《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等人的理论,不仅对美国各州批准宪法起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来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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