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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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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0
第3版()
专栏:

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12月1日联合发出通知,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
通知指出:我国森林资源少,长期以来又保护管理不善,执法不严,森林的破坏极其严重。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派驻了人民法庭,在保卫林区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现有的组织机构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在林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令,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敌人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卫林业生产建设,应当根据检察院、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通知规定如下:
一、在大面积国有林区的146个国营林业局、木材水运局所在地,已经建立的林业公安局原则上不作变动,并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同时要建立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
在林管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处、林区检察院分院和森林中级法院。
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
二、在森林资源较多的19个省(区)的121个地区(州、盟、市)和433个县(旗),不单独建立林业公检法机构。林区案件由当地公检法机关负责办理。如工作量过大,可在省(区)、地(州、盟、市)、县(旗)三级公检法机构内,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林业处(科)、庭或增配一定数量的干部,专管林区的公安、检察和司法工作。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
三、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希各省(区)公检法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林业公检法机构的设置、所需人员的调配和培训作出统一部署,并抓紧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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