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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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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0
第3版()
专栏:

《婚姻法》问答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包括哪些内容?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老年人应该受到尊敬和照顾。在他们年老、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除了国家、集体给予物质帮助以外,子女也应该负起赡养扶助的责任。这就是说,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从物质上帮助他们,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依靠,而且还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使他们精神愉快,安度晚年。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需要赡养的父母(如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对于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由法院判决。
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中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的是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它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的情况是:男女结婚双方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然而女方却向男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借自己的婚姻索取财物的人,是以满足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主的权利,而是滥用这一权利。从形式上来看,结婚也是自主自愿的;从实际上来看,并没有摆脱那种封建买卖婚姻的影响和以金钱、财产为转移的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包办、买卖婚姻更多,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的风气,给许多青年的婚姻造成了困难,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消极因素。所以,新婚姻法也一并予以禁止。至于一方对他方的馈赠,以及为结婚购买必要的衣物、用品等,则是完全正当的,不属于上面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
(摘自《中国妇女》杂志增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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