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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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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1
第5版()
专栏:

  律师为什么要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
  马荣杰
举世瞩目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连日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人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要求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被告人姚文元要求特别法庭为他指定律师辩护。
为被告人辩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按照上述规定,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两个方面:他自己可以进行辩护;他可以委托别人为他进行辩护。他可以委托什么人为他进行辩护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当一个公民被控告犯罪的时候,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要确定他有罪还是无罪,犯的什么罪,罪重还是罪轻,适用什么法律,应当受到什么惩罚。为了对上述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听取原告一方的控告,也要听取被告一方的辩护,做到“兼听则明”,然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对真正有罪的人,也要使他受到恰如其分的惩罚。
有人认为,公诉案件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又进行了审理,自然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何必还要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事实上,被告人常常是需要律师为他进行辩护的。这是因为:第一,律师熟悉法律,能从法律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第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就能在充分掌握事实真象的情况下,依法提出辩护意见;第三,在确定被告人犯罪之后,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甚至可能判处死刑,因此他可能产生种种思想顾虑,这就必然会影响他自己进行辩护,而律师则可以充分地提出意见。
法律并未规定什么样的被告人有辩护权,什么样的被告人没有辩护权。就辩护权这一点而论,任何被告人的权利都是同等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也和其他案件的被告人一样,“有权获得辩护”,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提起“为被告人辩护”,有些同志往往认为律师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为他开脱罪责。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必须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不能颠倒是非,无理狡辩。第二,律师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合法”二字是很重要的。我国的法律代表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就符合人民的利益。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着重揭露犯罪的事实,揭露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则是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员经过调查,听取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分析判断,最后进行评议,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三者的关系是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各自的角度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辩护,也与为其他被告人辩护一样,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全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有人强令律师违背这个原则进行辩护,那就是对律师工作的粗暴干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同样也不受被告人的牵制。如果被告人要求律师按照他(她)的意见为他(她)进行辩护,而他(她)的意见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那么律师当然不能附和他(她)。如果被告人错误地坚持己见,律师就只好拒绝为他
(她)辩护。被告人江青最初要求委托律师辩护,但又想要律师做她的“代言人”,代她向法庭回答问题,按照她的要求,事实上是要律师违背事实和法律为她进行辩护。这是与律师的职责不相符的,律师自然不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她决定不委托律师辩护,律师理所当然地也不为她辩护。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一般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的。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诉讼程序上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之处。第二,律师可以根据证据,说明起诉书所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出入。第三,律师还可以从被告人的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是否自首、有无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坏,以及故意还是过失、主犯还是从犯、累犯还是偶犯等方面进行辩护。第四,如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妥,甚至因错引条文而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律师应当进行辩护。
从特别检察厅提出的起诉书来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罪行都是十分严重的。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怎样为他们进行辩护呢?我想,首先要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罪行,看认定的事实有无出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第一,这是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既然是共犯,各人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就有所不同,在罪责上也就有轻有重。第二,在起诉书所列的48项罪行中,有的罪行是某几个被告人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有的罪行与某几个被告人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虽有一定关系,但情节上也有所区别,律师可以从这方面进行辩护。第三,有的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犯罪后较早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经过法庭查证,表明交代较真实;有的还揭发了同案犯的罪行,对查清整个反革命集团的活动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些都是依法从轻处理的理由,也是辩护人可以为之辩护的根据。
新的律师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很短,50年代中期刚刚兴办了两年左右即被取消。去年这项工作才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始恢复,因此人们对律师制度的性质、任务以及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等等都不大了解。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内容。不久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就是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这次10位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5名主犯出庭辩护,受到了广泛的赞助和支持,为今后律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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