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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应和“平调”挂在一起批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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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1
第5版()
专栏:

  “收款”不应和“平调”挂在一起批判
  张树人
1959年纠正“共产风”错误时,曾提出批判“一平二调三收款”。这里所讲的“一平二调”,是指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由国家或人民公社无偿抽调属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个人的产品和财物。这种“共产风”,侵犯农村集体经济和社员群众的经济利益,显然是错误的,理当批判。而“收款”呢?当时主要是指国家银行收回了社队按约应当归还的到期农业贷款。国家银行的贷款本应有借有还,这是信用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正当业务活动。那么,“收款”究竟错在哪里?应不应该与“一平二调”挂在一起批判?
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相互间的经济联系,是以商品交换的形式实现的。这些经济往来,除国家直接给予的无偿拨款外,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要求,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而不能采取强制剥夺或不等价交换的做法。否则,就会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一平二调”的错误,就是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这股“共产风”给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来,党中央纠正了平调的错误,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对农民的经济退赔),并提出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克服了暂时的困难,取得了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胜利。
本来,根据对于商品货币关系及等价原则的正确认识,在纠正“一平二调”错误的同时,并不难进而对当时收回到期农业贷款中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处理。当时银行贷款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影响了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当然是应该指出和纠正的。但不能因此就不加区别地提出批判“收款”,不加分析地一概否定银行收回到期贷款的工作。国家银行向社队发放的农业贷款,是按照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对集体农业经济提供的一种资金援助。这种援助并不同于国家对农业的无偿财政拨款,也不同于国家对农村的社会救济,而是以偿还为前提条件的一种货币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贷款的一方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借款的一方,在贷出一定期限后,再由借款者把这笔货币资金归还给贷款者,并付出一定的利息作为相应的报酬。货币资金的借贷是按照贷出——收回——贷出的公式进行的。如果贷款只许借出,不许归还,有去无回,那就是借款的一方(债务人),剥夺了贷款的一方(债权人)的货币资金所有权,是另一种形式的平调。由此可见,批判“收款”,实质上是在批判“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的同时,又从另一个方面刮起的让社队共国家之产的“共产风”。这样就混淆了是非界限,动摇了信用原则,引起了干部、群众思想上的混乱,使大量到期农业贷款无法收回。试想,世界上哪有只管贷款不管收款的银行?信用资金只能借出,不能回流,怎么能川流不息,循环周转,进行资金融通呢?这岂不是要从根本上取消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吗?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要给银行以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权。因此,应该重申,有借有还是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对于“收款”的批判,应予否定,肃清影响。这有利于解脱由于错误批判收回到期贷款而加在广大银行干部思想上的禁锢,使他们能解放思想,把银行办成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的真正的银行,更好地发挥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为实现四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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