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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关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王汉斌答新华社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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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2
第4版()
专栏:

  就有关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王汉斌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汉斌今天就有关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几个法律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问答内容如下:
问: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样特别重大的案件,为什么在正式开庭前不进行预审?公安机关预审、要求起诉后,是否就定案了,检察院检察和法院审判是不是形式?
答:刑事案件的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不是由法院负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就是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事的。
法律要求公、检、法要互相配合,是因为他们的任务是共同的,这就是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但是,这三个机关又是互相制约的。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预审后认为有罪,要求逮捕人犯和起诉,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或不提起公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也可以经审理后判决无罪。例如,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就有近3%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无罪。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公安预审起诉意见书提出60条罪行,检察起诉书减为48条,将来法院根据法庭调查确定的犯罪事实,还可能会有变化,决不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就定了案。反过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免于起诉的决定,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外,对各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如果不同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我们规定这样的办案程序,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执行,做到不枉、不纵,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又有利于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十年动乱中,砸烂公、检、法,取消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许多干部、群众,从反面证明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完全必要的。
问:法院判决前,报刊、电台的报道、评论是否可以认为被告人有罪?是否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答: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我国报纸、电台的报道、评论普遍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罪恶极大,而不是象有的国家的惯例,假定“在法庭判定一个人有罪之前,该人仍属清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诉讼程序不是“无罪推定”,也不是“有罪推定”。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不是根据假定推理,而是根据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检、法三机关办案,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十年,祸国殃民,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达七十多万人,迫害致死达三万多人,并且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搞武装政变,武装叛乱,罪恶累累,罪行昭彰,全国亿万人民身受其害。难道在法庭判决之前,还只能假定他们是无罪、清白的吗?!难道深受其害的广大人民就不能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对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表示义愤、伸张正义吗?!这里讲可以评论的是指那些罪行已很清楚的,对于那些罪行不很清楚的,或者有争议的案件,报纸、电台就不能轻易发表评论了。
当然,在法庭判决之前,报纸、电台评论认为他们有罪,并不是等于在法律上肯定他们有罪。在法律上判定他们是否有罪,要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根据报纸、电台的评论进行判决。报纸的报道、评论并非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
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有的国家在法庭判决前,报纸、电台不能评论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的国家则不是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在制定法律时,我们要参考、吸收各国法律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参考、吸收我国过去的法律的好的东西。但是,在司法工作方面,例如这次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只能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办事。
问: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罪恶那么大,为什么还允许他们请律师辩护,律师又怎么能为他们辩护?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同样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律师的任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也必须和公、检、法一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象旧社会那样,谁有钱,谁给钱多,律师就无条件地为谁辩护,不顾事实和法律,为罪犯开脱罪责,把有罪说成无罪。
那么,律师还为被告人辩护什么呢?《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出入,是否有一部分还是全部不是事实,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什么罪名,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刑,律师都可以进行辩护;在法庭调查时,律师通过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从澄清事实的角度为被告辩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陈伯达、吴法宪、江腾蛟的辩护律师就这样做了。至于事实已很清楚、证据确凿的,律师当然也可以不再发问。但是在法庭辩论时,律师还可以从是否事实到有罪无罪、罪行轻重、量刑轻重全面为被告辩护。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否立场有问题呢?不能这样看。我们的法律所以规定律师可以从以上几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有助于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避免错判,是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把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说成是“丧失立场”、“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是由于对律师的积极作用认识不够,要很好进行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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