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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问题,为什么准许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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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7
第3版()
专栏:法律信箱

  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问题,为什么准许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这项重要规定,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族政策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五十多个少数民族。许多民族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只要这些风俗习惯不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必须受到尊重。所以,新婚姻法规定,允许民族自治地方作一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有此权限的。这样做,有利于新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
(原载《中国妇女》增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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