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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所列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陈伯达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表示认罪 辩护律师请法庭在确定陈伯达的刑罚时予以从轻的考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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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19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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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中所列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陈伯达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表示认罪
  辩护律师请法庭在确定陈伯达的刑罚时予以从轻的考虑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陈伯达今天在特别法庭上进行辩论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他作宽大处理。
法庭辩论开始后,特别检察厅检察员曲文达首先发言。他指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人陈伯达的反革命罪行,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被告人在人证、书证面前对事实也供认不讳。
曲文达说,陈伯达在1966年至1970年期间,积极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阴谋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活动。他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他的犯罪活动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危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其罪行是严重的。曲文达建议特别法庭根据其罪行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陈伯达在法庭上承认,他对批斗刘少奇,诬陷、迫害陆定一和制造“冀东冤案”等是有罪的。
陈伯达还供认了他与林彪、江青一伙勾结的一些事实。他说,江青曾要他向林彪建议,让她当军委文革小组的顾问。他找叶群谈了这事。后来林彪就委任江青当了军委文革小组的顾问。江青野心很大。叶群曾对他说,江青不只是想当顾问,她什么都要管,她要掌握军权。陈伯达说:这件事就是“很大的勾结”,“这事我犯了罪”。
受委托为陈伯达辩护的律师甘雨霈和傅志人在法庭上作了辩护发言。他们指出法庭调查表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早有诬陷、迫害刘少奇的阴谋。陈伯达在1967年7月参与了决定批斗刘少奇的犯罪活动。但这是这个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刘少奇一系列犯罪活动中的一个部分,而且这一具体罪行是江青、康生和陈伯达共同决定的。因此,陈伯达在这一共同犯罪活动中负有一定罪责,但他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于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等人。辩护人还指出,陈伯达在1970年10月就被隔离审查。林彪等人后来策划的谋害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叛国外逃,以及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武装叛乱等一系列重大罪行,他都没有参与。因此,虽然他是这个集团的主犯之一,但他不能对这些罪行负责。
辩护人说,在制造“冀东冤案”中,陈伯达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1967年12月他在唐山讲话,诬陷冀东党组织,造成了八万多人被诬陷、迫害,数千人死亡的极为严重的后果。但这一后果,并非仅仅由于陈伯达的讲话所造成,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因素。因此,陈伯达对此严重后果,应负一定罪责,不能负全部责任。同时,陈伯达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造成的后果,承认他的“罪恶是重大的”,并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担罪责,接受应得的惩罚,态度是比较好的。根据以上理由,辩护人请法庭在评议本案、确定陈伯达的刑罚时,予以从轻的考虑。
接着,审判长曾汉周问被告陈伯达有什么最后陈述的。
陈伯达说:“我请求宽大处理我的问题。”
曾汉周最后向被告人宣布,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评议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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