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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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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文在法庭辩论时表示认罪服法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指出,王洪文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认罪表现,请法庭注意到这一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王洪文今天上午在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辩论时说:“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和法庭列举的大量证据都是事实,证据是确凿的。”他说他“老老实实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并请法庭给他“一个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的机会”。
特别检察厅检察员敬毓嵩在法庭辩论时首先发言。他指出,被告人王洪文被指控的各项罪行,经法庭调查完全属实。
敬毓嵩说,法庭调查表明,王洪文多年来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紧密勾结,狼狈为奸,策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下了严重罪行,在他们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他说,被告人王洪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八条,一百三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打砸抢罪,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敬毓嵩还指出,被告人王洪文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的认罪悔改的表现,这一点请法庭注意到。
王洪文在辩论时对法庭调查中同案犯王秀珍出庭作证揭发他讲的“军队里没有我们的人”这句话作了解释。王洪文说,王秀珍讲的这句话不符合事实,他不可能那样说,他当时说的是“军队里有的(人)不是我们的人”,因为“当时军队里是有我们的人,而且是占了重要地位,我不讲别人,一是我自己,一是张春桥。”
法庭辩论结束后,王洪文作了最后陈述。他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活动,成了这个集团的重要成员,犯下了严重罪行。经过几年来的反省、交代,特别是在公安预审和检察院调查过程中,使我逐步认识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我个人在这个集团中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起诉书中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无可估量的损失,真是罪行累累,罪恶滔天。我是这个集团的重要成员,我的罪行是大量的、严重的,同样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一点我应该老老实实承认的。我犯下了参与诬陷周恩来、邓小平、陈毅等一些中央领导同志的严重罪行,犯下了镇压群众、组织帮派武装、煽动民兵武装叛乱等严重罪行,我向全国人民认罪。我有决心转变立场,改造自己,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彻底决裂,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最后,我向法庭表示,我完全服从对我的判决。
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本法庭对公诉人的发言和被告人王洪文的说明和表态在评议的时候,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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