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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张春桥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张春桥态度顽抗拒不认罪 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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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1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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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张春桥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张春桥态度顽抗拒不认罪
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公诉人马纯一今天在特别法庭指出,起诉书指控张春桥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春桥直接犯下的反革命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态度顽抗,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在第一审判庭今天上午进行的法庭辩论中,担任国家公诉人的特别检察厅检察员马纯一首先发言。他说,被告人张春桥,为了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早在1967年初就在上海说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自始至终就是夺权,从基层到中央,党权、政权、财权、文权以及其他权”,“我们所有的权都要夺”,并多次鼓吹“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他把革命多年的老干部视为他们一伙篡党夺权的严重障碍,诬蔑老干部“没有一个好东西”,主张“一个也不留”。张春桥的这些主张,事实上成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行动纲领。他们正是根据这个反革命纲领,在“文化大革命”中大肆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疯狂镇压广大干部的。
马纯一说,1966年12月18日,张春桥指使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把“打倒刘少奇”的口号第一次推向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1967年4月至1968年11月,张春桥多次诬陷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是“大军阀”、“老机会主义者”。1968年11月,张春桥指使王洪文、徐景贤等编造所谓《陈毅反动言论小集》,诬陷陈毅“投降帝修反”,“为复辟资本主义大造舆论”。同时,搜集编造了诬陷叶剑英、李先念、陈云、聂荣臻、李富春、谭震林等人的大量材料。1974年10月,张春桥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诬告邓小平等人搞篡权活动。1976年4月5日,张春桥又以“天安门事件”为借口,诬陷邓小平是“纳吉”,给再次打倒邓小平定了调子。
马纯一说,被告人张春桥出于篡党篡国的反革命野心,对于反对他们的干部和群众千方百计地进行残酷的迫害和镇压。“文化大革命”中,在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的指使、策动下,上海市有17名市委书记、常委和市长、副市长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市长曹荻秋、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1967年至1968年,他直接操纵和指挥上海“游雪涛小组”,专门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特务活动,制造多起冤案,迫害干部、群众183人。1966年12月28日,他指使王洪文等人,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伤残91人。1967 年5月7日,他和姚文元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省革委会大院的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
马纯一说,被告人张春桥为了实现其篡党篡国的野心,早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就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狠抓武装力量。他多次布置上海,要武装所谓“左派”,改造城市民兵,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的口号,妄图利用这支武装力量,来支持他们进行反革命活动。1976年9月,在“四人帮”覆灭的前夕,他给徐景贤等人出谋划策,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马纯一指出,上述犯罪事实,都是张春桥直接犯下的反革命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93条、101条、102条、138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陷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审讯过程中,张春桥态度顽抗,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所犯罪行。请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公诉人发言后,审判长曾汉周告诉被告人张春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有什么话可以陈述和辩护的,现在你可以讲。”
张春桥听后,仍然象法庭调查时那样缄默不语,一言不发。审判长把被告人有权陈述和辩护的话重复了一遍,张春桥还是一声不吭。审判长提出再等他两分钟,但张春桥依旧不讲话。这时审判长说:“被告人张春桥不作陈述和辩护,记录在案。”
接着,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然后指出:“张春桥,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是张春桥仍不答言。审判长说:“被告人张春桥不作最后陈述,记录在案。”最后审判长通知张春桥等候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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