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阅读
  • 0回复

统计要准确,需立统计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1
第3版()
专栏:探讨与研究

统计要准确,需立统计法
我做统计工作多年,深感颁发一部国家统计法,实乃当务之急。
统计是认识的工具、管理的工具。它是用数字语言表述事实的。数字不准确,反映不了事物发展过程的真实情况,就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据以制订的政策、计划,就会出现错误,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危害。1958年大搞浮夸,统计数字严重失实,全国钢产量虚报300多万吨,粮食产量虚报2,000多亿斤。有的地方吹嘘粮食多得没处放,实行高征购,结果很多人吃不饱肚子。十年动乱期间,数字虚夸成份也很大。“全国第一个大寨县”竟然连续5年平均虚报粮食产量近四分之一,弄得本来增产的社队也闹了粮荒。我们吉林省有一个县,1976年虚报粮食产量4,200多万斤,多报生猪2,000头,骗取了粮、猪双上《纲要》的荣誉。年末完不成生猪交售任务,就强迫群众杀小猪或交猪肉柈子顶任务。由于虚报粮食数字,征购过了头,到下一年7月份,缺粮户占70%,吃返销粮1,600多万斤,吃麦麸子60多万斤,社员买粮缺款60多万元。有的社队人口大量外流。
现在,有些重要统计数字,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实的问题。比如,为了显示计划生育的“成绩”,少报出生人口,造成人口自然增长率不实;为追求农业上的“领先”,搞“压亩上纲”,少报耕地,近年来又有少报分配人口,人为地提高平均收入的;为骗取“大庆式企业”称号,虚报产值、产量,把不合格品当作合格品统计,随意提高价格,在年度和月度之间搞“以丰补歉”,制造均衡假象;为多得资金、物资的分配,向国家藏一手,谎报基建成果,瞒报物资、商品库存等等。
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行使统计监督的正当权利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在大多数情况下,搞弄虚作假的,不是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常常是一些单位的领导。他们采取各种手法,随意篡改统计数字,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有的不仅受不到惩处,反而得到提拔重用。久而久之,习以为常,有恃无恐。有人揭发检举,法院不予受理;告到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不派人直接查处,常常是将信件下转,有不少落到被揭发检举的对象或与其有瓜葛的人手里,而使揭发检举者遭到打击报复。我们手头上就掌握这样一些事例:有个县供销社统计员,因抵制和揭发本单位领导人隐瞒90吨松籽收购量,在调资中,虽然群众拥护,但领导上却以“工作不协调”为由,宁将一个调资指标上缴,也不给他升级。有个林业企业统计人员,因揭发少报5,000吨煤耗,触怒了领导,因而受到批判、围攻;有些厂子的会计统计人员,因揭发弄虚作假,而被下放车间劳动或被免去部门负责人职务。现在流行一种说法,就是“谁揭发检举谁倒霉”,“被处理的不是弄虚作假的人,而是反对弄虚作假的人”。因此,广大统计人员渴望国家早日颁发统计法。
经济工作一定要有精确的科学的统计。斯大林有句话讲得好:统计数字不实,就是刑事上的犯罪。
世界上,凡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统计法。南斯拉夫的统计法是经济立法中的一种,其中规定各种劳动组织和个人,都要按照统计工作计划的规定,毫无报酬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如果这些组织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完全,不准确,要分别罚款100—5,000第纳尔。日本的统计法规定,凡对政府提交的统计调查事项弄虚作假的,要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役、徒刑或5,000元以下的罚金。美国和西德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团体)都要认真地、无偿地答复国家的统计要求,统计机关必须对被调查企业和人员的情况保密,否则要受到处罚等等。
在我国现时的情况下,国家、单位、个人的矛盾,整体与局部的矛盾,实事求是与争名争利的思想矛盾,都会反映到统计数字上来,维护统计数字的客观性、准确性,仍然是长期的复杂的斗争。现在的情况往往是:有的领导人弄虚作假,如果他在政治上出了问题并被揭露了,弄虚作假问题也就随着揭露出来;否则,就很难揭露,有的还借此“高升”。因此,在我国建立统计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吉林省统计局监察指导处 刘树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