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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李作鹏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论 公诉人指出被告犯了参加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罪 李作鹏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辩解无法否定查证所认定的事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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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3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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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李作鹏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论
公诉人指出被告犯了参加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罪
李作鹏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辩解无法否定查证所认定的事实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被告人李作鹏今天在法庭辩论时说,“我承认犯了罪”,“起诉书上所指出的我的罪行基本上是对的,但不是全部都是对的。因此,我基本上是承认的”。
在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今天下午进行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张肇圻首先发言。他列举了法庭调查证实的李作鹏大量犯罪事实。他指出,李作鹏积极参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篡党篡国、祸国殃民的反革命罪恶活动,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张肇圻着重揭露了李作鹏同林彪勾结的反革命本质。他说,李作鹏长期投靠林彪,林彪对李作鹏十分看重。在“文化大革命”刚开始时,当李作鹏在海军搞阴谋诡计遭到揭露,快要混不下去时,林彪利用他的地位和权力,极力保护李作鹏,用封“左派”的手段,高度评价李作鹏。林彪还说过,“我活着不准反李作鹏,我死了也不准反李作鹏”。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野心,共同的反革命利害关系,使他们紧紧地勾结在一起。林彪在进行阴谋活动的一些关键时刻,总是把李作鹏作为重要的突击力量来使用。李作鹏通过他惯用的阴谋手段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批军队领导干部横加种种莫须有的罪名,把他们打倒,为林彪效力。李作鹏在海军还亲自点名诬陷迫害了120名干部,其中3人被迫害致死。
张肇圻说,李作鹏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刑法》23条,确认被告人李作鹏犯了参加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等罪行,触犯了《刑法》第98条、92条、138条。张肇圻建议特别法庭根据其罪行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作鹏在法庭辩论中承认:他诬陷贺龙、叶剑英、罗瑞卿“是犯罪”;“文化大革命”中海军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诬陷迫害,他“不但有领导责任,还有直接责任”;他在“九一三事件”中处理山海关机场场站问题(即他篡改周恩来总理关于林彪专机必须有四个首长联合指示才能起飞的指示),过去“只承认有错,不承认有罪,”现在“既承认有错,也承认有罪”。
李作鹏对起诉书指控他犯罪事实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辩解。关于密报毛主席南巡谈话内容,他说“不是我主动去打听的”,“是刘丰主动同我谈的”。关于诬陷迫害海军干部和群众问题,他说“这个问题很复杂,……能不能都算是我直接诬陷迫害,我请求特别法庭慎重考虑。雷永通等3人被迫害致死,我完全不能承认”。关于篡改周总理对林彪专机起飞的指示的问题,他说“我现在有保留地承认这个罪行”。
公诉人张肇圻接着发言。他说,李作鹏提出辩解的这些问题的根本事实,早已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证实,被告人李作鹏在证据面前当庭也是供认不讳的。现在,李作鹏的辩解只提出了他的某些观点,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定其所犯的罪行。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无法否定业经法庭调查证实所认定的事实。
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作了联合辩护发言。
法庭辩论结束后,李作鹏就他在辩论时提出的四个问题作了最后陈述。关于密报毛主席南巡谈话的内容,他再次提出刘丰提供的证言“是不真实的”,“把事实完全颠倒了”。关于处理山海关机场场站的问题,他说林彪是在山海关机场逃跑的。山海关机场是海军管辖,这件事又是他直接处理的。他说:“我应负主要责任,我愿意承担罪责”。但是,他对法庭调查这个问题时证人的一些证言和证词,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因此,我有保留地承认篡改了周总理的指示。”关于他诬陷叶剑英、贺龙和罗瑞卿的问题,他说“法庭出示的材料是确凿的,性质是严重的。特别是对叶剑英,是打击报复。我完全认罪服法,接受刑事处分”。对诬陷迫害张学思的问题,李作鹏说:“我参加了对张学思的迫害,我承认。说我把张学思迫害致死,我坚决不承认。”关于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和群众的问题,他承认他应负的罪责,但他对自己被指控直接迫害120人、其中3人被迫害致死的事实,有保留看法。他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现在不想多讲,如果将来有机会,必要的时候,我也许还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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