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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 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李作鹏从轻判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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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3
第4版()
专栏:

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
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李作鹏从轻判处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被告李作鹏委托的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今天在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法庭辩论时说,按照区别对待和罪、罚相当的原则,建议法庭对李作鹏依法从轻判处。
两位律师在联合发言中说,被告人李作鹏被指控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活动中,是一名主犯,业经法庭调查证实。法庭调查还证实,林彪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应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共同犯罪负首要责任。在确定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除应考虑到他在这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外,还应具体地分析他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为此,两位律师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种手段,甚至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这个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法庭的查证来看,李作鹏并没有参与制订《“571工程”纪要》一类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划,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策动了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
第二,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主席南巡谈话的罪行。但经庭审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他告诉黄永胜上述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庭审调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此以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种种阴谋策划。
第三,起诉书指控林彪反革命集团犯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涉及到被告人李作鹏。经庭审调查,同案被告人江腾蛟在1980年8月31日关于南逃活动的供词中证明:周宇驰等人按照林彪命令策划的南逃具体行动计划和实施步骤是,由王飞以林彪名义,打电话约黄永胜去机场,再由黄出面打电话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然后南逃广州。江腾蛟的上述供词,在王飞1971年12月8日的供词中得到了证实。由此可见,“在南逃广州,分裂中央”这个犯罪活动中,不能证明李作鹏参与了策划。
第四,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的罪行。他在这方面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进行的。关于诬陷罗瑞卿,林彪于1965年11月先后命秘书和叶群电告李作鹏,要他围绕海军的斗争揭发罗瑞卿。于是,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当天报了诬陷罗瑞卿的材料,参与实施了陷害罗瑞卿的犯罪活动。
在诬陷、迫害海军干部和群众这一罪行中,林彪曾直接指使李作鹏,“很好把材料给我整出来,……”并限定“三天交卷”。于是,李作鹏按照林彪的授意,审定了所谓《海军党委内部两个司令部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材料,点了12个人的名,随之进行了迫害。
辩护人的辩护词指出,上述具体情节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具体区别,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希望法庭在追究李作鹏的刑事责任时,加以考虑。
辩护词还说,李作鹏在预审中主动交待过他所犯的一些罪行,今天在法庭辩论的发言中,对他自己的罪责也有了新的认识,态度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李作鹏的这个悔改态度,与他早年革命的历史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说明这样的观点:在被告人开始认罪的基础上,对他过去的状况适当地给予考虑,对本案来说,可能会达到定罪量刑更为正确、更加恰当的结果。
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作鹏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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