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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利制度 保护发明产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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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5
第3版()
专栏:

实行专利制度 保护发明产权
中国专利局 赵石英
世界上的专利制度,已有三百多年历史,我国现在才着手建立,人们对它还陌生。这里,仅就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社会主义时期仍应承认发明产权
有人认为专利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与垄断经济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社会搞专利制度是不可思议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所谓专利制度,就是确认技术发明是一种财产。或者说,专利制度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发明产权,具有使发明商品化的作用。不少国家都规定,只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所有者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某种权益。
专利制度确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自十七世纪英国制订专利法以来,专利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稳步发展,到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都已建立了专利制度;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实行。到目前,全世界建立专利制度的已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人们可以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规律,即一个国家开始实行专利制度的时候,往往也是开始实行工业化的时候。
专利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它产生于生产社会化的过程中,又有助于生产的社会化。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商品经济和促进生产社会化的客观必要性还存在着。社会主义的企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要发挥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就不能不实行专利制度,促进发明“商品化”。
长期的左倾影响,使人们一听到“产权”、“商品化”,就立刻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本能地加以反对。现在是摆脱这种左倾思想枷锁的时候了。既然承认企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就不能不承认它可以拥有发明产权。科研单位走社会化的道路,也不能不承认发明产权。如果不用法律保护,那么,对可以获得经济效果的发明,有关单位就往往要采取保密的办法自行保护。因此用法律确认和保护发明产权,也是有效地打破技术封锁的一项办法。
三十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主要靠人民的积极性,再加上行政组织的力量。由于我们缺少一套科学的制度,不能有效地利用经济和法律的杠杆去调动、发挥单位与个人的积极性,我们曾经耽误了许多时间,蒙受了巨大损失。现在,我们应当总结历史的经验,把国外经历三百多年形成的制度看成是一种管理经济和技术的科学办法,用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专利制度对生产和科研的积极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把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任何单位都可无偿使用的公共财富,再加上“吃大锅饭”的体制,致使企业对科研成果的利用既缺少内在的经济动力,又缺少动用资金实施发明的自主权,科技成果往往推广不出去。这已成为多年解决不了的老问题。
为了鼓励发明,我国曾颁布《发明奖励条例》。但这只是对发明人给予精神奖和一些物质奖,并不承认发明产权。在发明一旦成功,谁都可以自由使用的情况下,发明人所在单位,也就是发明的投资者仍得不到应有权益,这就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我国实施专利制度,无疑会对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的影响。
首先,将调动各方面从事技术发明的积极性。一项发明,被批准为专利后,在生产中加以利用,就能使利用该专利的产品在竞争中处于明显有利的地位。因此,将促使各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发展。
第二,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科研单位为了适应“专利市场”的需求,就要努力创造出急需的、实用的先进科研成果,从而有利于科研成果的推广。
第三,促使发明公开。有人认为专利即是垄断。其实,专利制度就是为了打破当时的行会制度对技术的封锁垄断才产生的。专利制度一般都规定:一项发明,在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时候,必须公开这项发明的技术要点。这在客观上就起了一种技术交流的作用,其他人既可由此了解“专利市场”的“商品”,又可以受到公开技术的启发,改进其正在研究中的发明。
第四,有利于避免科研课题的重复。科研课题的大量重复,是当前我国科研管理工作中令人头痛的问题。按照专利制度,某项发明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别人重复研究不但不可能得到专利,并且在法律上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在选题时就不能不认真查查文献,弄清楚过去确没人搞过再动手;如果人家已搞成,就应当在别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搞新的研究,才能取得新的专利。
第五,有利于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国际交往。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了专利制度,就可以打消某些国家在同我们进行经济和技术交往中的一些不必要的疑虑。
认真制订一部具有中国特点的专利法
实行专利制度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趋利避害,关键在于制订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点的专利法。
我国制订专利法,首要一条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西方国家的专利制度是保证发明权私人占有。我国实行专利制度,虽然授予单位和个人以专利权,但我们的目的是提高整个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专利权所有者不得拒绝转让,只有在国家的特殊要求下,才批准某些发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独占而不转让。对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既承认他的合法的专利权,又可在极其慎重的前提下采用国际惯例,在专利法中规定强制许可和国家征用的条款。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技术水平和工业基础薄弱,搞专利法只能保护外国垄断公司的利益。这个担心是没有多少道理的。因为专利法是主权法,是为本国利益服务的。在制订我国专利法的条款时,就要事先考虑到有些可能出现的弊端,尽可能加以避免。
有人认为,建立专利制度,就等于自动地保护世界各国所有的专利,这完全是误解。一个主权国家,只有义务保护那些向本国申请并经本国批准的专利。有些人认为,外国人可能利用我们的专利制度垄断中国市场。这种可能性是并不存在的。只要在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外国人获得我国批准的专利必须在我国实施,向我出口产品不算实施,只有将专利用于与我国合营的企业或向我国的企业转让,才算实施,这样就不会出现外国专利垄断我国市场的情况。
实行专利制度,制订专利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我们必须弄清国外三百多年来实行专利制度的利弊得失,研究当代国际专利工作的发展趋向。同时考虑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既看到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方面有所得,也要预计到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方面有所失,权衡利弊,作出决定。现在,我国的专利工作还处在筹备阶段。我们感谢国外的朋友以及国内各部门给我们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欢迎各方面的同志和朋友继续向我们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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