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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宪法监督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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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25
第5版()
专栏:

各国的宪法监督机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为了监督宪法的实施,有的国家设置了专门的解释宪法和裁决违宪的机构,有的国家则由最高法院兼管这一工作。
各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宪法法院。有的国家除在中央一级设立宪法法院之外,还在共和国(或州)一级设立宪法法院。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法院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级。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对联邦和各州的一切政府机构、所有各级法院、各种社会团体都有约束力。各州也设有宪法法院,裁决与本州宪法有关的案件。南斯拉夫的宪法法院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共和国宪法法院和省宪法法院三级。奥地利只在全国设置一个宪法法院。
第二种是宪法委员会。例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可以在立法机关和政府之间发生冲突时对宪法作出解释,进行裁决。各项法律在执行以前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被它宣布为违宪的条款,不得公布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
第三种是最高法院。在有的国家里,最高法院的宪法监督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例如,日本宪法第81条明文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这种宪法监督权,也叫违宪审查权,或合宪违宪决定权。在有的国家里,最高法院的宪法监督权并无宪法的明文规定。例如,不论是美国宪法本文,或是美国宪法补充条款,都没有授予美国最高法院以解释宪法和审查法律的权力,美国国会也从未通过法律规定这种权力。从实践看,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开始于1803年,它宣布美国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违反宪法,因而无效。从此,美国最高法院逐渐获得了监督宪法的权力。
(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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