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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汇管理 促进四化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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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30
第2版()
专栏:社论

加强外汇管理 促进四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这个关于外汇管理的比较全面、系统的法令,关系到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执行。它的公布和执行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不断扩大,外汇资金的积累和运用日益重要,它是平衡国际收支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科学、文化交流不可缺少的条件。绝大多数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发展本国经济,都把加强外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来抓。
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先后发布过《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这些《办法》有力地清除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经济残余势力,维护了社会金融秩序,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扶持了出口,增加了侨汇,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也维护了国家对外的良好信誉。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外贸体制的改革和贸易、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的实行,外汇管理的范围和任务有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仍然沿用过去的外汇管理办法,显然不够了。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将使外汇管理工作能更好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两年来,我国的出口和非贸易外汇收入有大幅度增长,这是党的三中全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所取得的成果。外汇收入的增加,使我们能够办更多的事情。但是,在好的形势下,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些基本建设项目盲目引进,重复引进,造成很大浪费;少数单位出口商品后截留外汇,私存国外,搞小金库;有些地方和单位的留成外汇没有按规定使用,并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近年来,出国考察、访问的过多,有的还违犯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外汇资金。此外,逃汇套汇情况也有发生。这些情况必然影响国家的外汇收入,冲击国家外汇计划,糟踏外汇资金,这是不能允许的。我国外汇资金还不富余,必须量入为出,合理使用,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到能发挥最大效益的建设上去。为此,必须严格管理好国家的外汇,坚持不懈地继续执行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执行这个方针,不允许打丝毫折扣。我们要同形形色色违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的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就是进行这种斗争的一个武器。
为保证执行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严肃性,今后任何个人无权越过外汇主管部门批条子,超计划动用外汇资金;更不得私用外汇肥己或肥小集体。是不是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事,要提高到党风和是否遵守党纪的高度来认识。
强调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方针,指的是在计划、政策、法令和对外汇率等方面的集中管理,与此同时,决不能忽视保护地方、部门、企业创汇的积极性。也就是说,不但要管好外汇,还要支持一切创汇的事业,要保护地方、部门、企业的正当权益,在规定的方针和范围内,给各地方、部门、单位、个人以一定的用汇权利。例如,给地方和单位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但要求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要使用得当,办好备案手续;允许地方、部门向国外或港澳等地区办理信贷,但必须事先按规定报经批准;对个人持有或收入的外汇,调回时允许保留一定比例自用,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管理与促进相结合的精神,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搞活经济,有利于支持创汇活动,有利于发挥和保护中央各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外汇管理工作。外汇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各地方、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按《条例》办事,积极创汇,节约用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的各级机构是国家指定管理外汇和经营外汇的机构,应在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当前要积极开展外汇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对外经济联系和合作,扩大出口,增加侨汇、旅游、航运事业等各种非贸易外汇收入,多多为国家创汇。同时,要求他们服从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这样才能利国利民,促进四化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信誉和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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