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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2-30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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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局长卜明就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他说,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外汇管理法,使外汇管理工作比较分散。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我国的外汇管理工作亟须加强。现在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我国对外汇一直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的方针,使有限的外汇集中在国家手里,量入为出,按计划用于国计民生和社会主义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正确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汇都实行管理,我国生产还比较落后,在当前和今后一段较长时间内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国家需要大量外汇资金用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把外汇管好用好,更有必要。所以《条例》规定对外汇继续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是健全法制,适应四化的需要。
关于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外汇管理,他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各单位一切外汇收支都要纳入国家计划,以有利于加强外汇管理的效能,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完成和外汇收支平衡。不论哪个地区、机关和企业的对外借款,都是对外负债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外汇收支计划的平衡和国家对外信誉,同时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复杂,变化多端,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损失。所以,《条例》规定国内单位接受外国的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外汇,《条例》还规定了四个限制性条款,即: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这样做有利于国家外汇的集中使用。当然,对有些确属特别需要的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办理。
卜明说,现在国外不少工商界和金融界人士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办法非常关心,这是很自然的。《条例》对这方面作了规定。为了鼓励国外投资,我们对这些企业的外汇收支,只要是正常的业务活动,外汇收付是比较自由的,但必须接受管汇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这些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纳税后的纯利润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汇出。
关于个人外汇的管理,卜明说,对属于个人自己所有的,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华侨在回国定居前、港澳同胞在回乡定居前,存放在国外的或港澳等地区的外汇,调回境内的,允许个人留存的部分有所放宽。其他从国外汇入的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如稿费、酬金、奖金、退休退职金、讲学金等,也可以允许由个人留存一定比例的外汇。具体的留存办法,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卜明说,条例规定于198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样就有两个月的时间使全国各地方、部门、企业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同时,为便于《条例》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将拟订若干实施细则,在3月1日前公布。
卜明最后着重指出:在中国境内严禁外币流通、使用,以维护人民币统一市场;任何未经批准的中外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外汇买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违反《条例》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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