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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应负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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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05
第5版()
专栏:

诬告陷害应负刑事责任
顾昂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主要罪行之一,就是反革命诬告陷害罪。林彪、江青一伙诬告陷害国家主席刘少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诬告陷害中共中央八届中委、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四届全国政协常委和国务院的大部分组成人员,目的是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在我们国家里,诬告陷害向来是犯罪行为。早在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中就曾明确指出:“许多冤狱,都涉及到诬告问题”,“对于有意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坏分子”,“或挟嫌报复并给了被告以重大损害的诬告分子”,“蓄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必须依法究办”。这个决议经政务院政务会议批准,具有法律效力。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即刑法第二十二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其他各方面所提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刑法草案(初稿)规定,诬告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他所诬告的罪处罚。各级司法机关实际上都是参照这个刑法草案(初稿)审理案件的。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告陷害他人,不论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还是根据现在的刑法,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别检察厅依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他们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应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诬告陷害在其他许多国家,都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法律对诬告罪有明确的概念,就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在这个问题上,严格划清了两个界限。一个是,将诬告和误告严格加以区分。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规定,“在处理诬告问题时,必须区别‘诬告’与‘误告’,区别原告发者是蓄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或挟嫌报复并给了被告以重大损害的诬告分子,还是仅仅由于把怀疑当做事实而发生了误告行为。在法律上,对于前者,应予以追究;对于后者,一般不应追究,以免堵塞言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对于误告,不能适用刑法关于诬告罪的规定。再一个界限是,把诬告陷害与工作上的错误严格加以区别。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将“有意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反革命分子”、“因贪赃枉法、有意陷害好人或有意包庇坏分子而实行错捕、错押、错判的分子”,与“由于作风上的严重恶劣的官僚主义、不负责任、草率从事”,或者“由于政策水平低、经验不足、思想片面”而造成的错案,严格区分开来。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问题。前者是犯罪行为,要由法庭依法审判;后者是错误,不能由法庭进行审判,而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给予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诬告陷害的情况是很复杂的。从诬告的目的看,有的是为了个人的目的进行报复,有的则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进行政治陷害。从诬告的罪名的性质看,可以诬告他人是特务、叛徒,可以诬告他人杀人、抢劫,也可以诬告他人偷盗,刑法上有多少个罪名,诬告就可以有多少种。从诬告的情节、后果看,也极不相同,有的是阴谋策划、进行刑讯逼供,制造伪证,有的因被诬告陷害而被判刑,投入监狱,有的甚至致死,搞得家破人亡。对于这样复杂的情况,要规定一个能适用各种情况的量刑幅度是很困难的。因而刑法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这不是什么报复主义,而是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法制方面尽量防止今后再出现十年动乱时期那样的诬告成风、广大干部群众惨遭迫害的现象,以保障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不是“误告”,也不是工作上的错误,而是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陷害。以诬陷刘少奇来说,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也就是在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前二年多,当刘少奇仍是国家主席、并重新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时候,林彪、江青一伙便互相勾结诬陷迫害刘少奇同志。1966年8月,林彪指使叶群两次找雷英夫,把林彪、叶群捏造的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口授给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写诬告材料,由林彪批给江青转。江青直接控制并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刑讯逼供,制造伪证。为了诬陷刘少奇同志,江青擅自决定逮捕、关押河北省副省长杨一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承祚等11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还对专案人员说,“要突击审讯,把我们要的东西在杨死前搞出来”。为了诬陷刘少奇是“叛徒”,他们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1967年9月25日,丁觉群在狱中就申明,他被逼写的材料“是打破事实的框框写的”。孟用潜从1967年6月15日至1969年3月18日,在狱中先后20次书面声明他在逼供下写的关于刘少奇的材料,“是虚构编造的”,应该撤销。但丁觉群、孟用潜的更正、申辩材料,均被扣压,不许上报。林彪、江青一伙的诬告,与由于错误判断而做出错误决定,是根本不同的;与有些群众由于不了解事实情况,受林彪、江青一伙的煽动、欺骗,而对刘少奇产生怀疑,说了错话,做了错事,也是根本不同的。
林彪、江青一伙诬告陷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广大干部和群众是“叛徒”、“特务”、“反革命”,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惨遭迫害,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严重灾难。他们诬告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陷害某个人,而是为了颠覆政府,以达到他们“改朝换代”,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反革命目的。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林彪、江青一伙进行的诬告陷害,是他们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决不能逃脱应受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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