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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工人登记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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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3
第3版()
专栏:

  失业工人登记办法
【京市新闻处讯】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顷决定自本月二十四日起开始办理本市失业工人登记工作,并规定了登记的具体办法。
(一)登记范围:根据中央颁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原则上暂以原在本市各国营、私营的工商企业与码头运输事业中工作的工人和职员、以及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在解放以后失业,现在尚无工作或其他收入者为限;在解放以前失业的职工,如有特殊困难请求救济者,亦可登记。
(二)登记手续:上述范围的失业员工可向所在区的区登记处领取登记表两份,及派出所证明书一份,按表上的规定(填表说明)填好登记表后,找原来工作之工厂、商店、学校等工会组织(无工会组织的可由行政方面或资方)在登记表“证明人之意见”栏中,签名盖章。如果原企业歇业较久,无法取得证明的,须有在业工人二人的证明(在业工人要取得现在工作的厂方、商店或学校等的证明),到住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证明书上盖章,然后再拿填好的登记表及证明书到区登记处登记。登记后,经区登记处送请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审查认为合格的,即发给登记证。
(三)登记地点:本市各区工会办事处失业工人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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