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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独立自主的人民新海关 全国海关进行改革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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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4
第2版()
专栏:

  建设独立自主的人民新海关
全国海关进行改革工作
【本报讯】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成立以来,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通过的“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这些工作已使中国的海关,开始从百年来遭受帝国主义控制,不独立、不自主的情况下,转变为独立、自主的人民的新海关。
首先是,全国海关,除了台湾以外,都已控制在人民的手中。因此,在组织机构上,根据政务院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的原则,海关总署已先后接管了天津、上海、青岛、烟台、广州等地的二十六个海关(分支关所不计在内);并调整了各海关的组织机构,进行了对旧海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以肃清帝国主义残留在海关中的势力和影响。如全国最大的上海海关,未调整前,有职工二千三百二十九人,内部组织叠床架屋,业务混杂不清。一件公文,由下到上,再由上到下,竟要经过十六、七层手续。调整后,人员减缩了四分之一(大部送去学习),而工作效率与职工积极性却大大提高了。海关总署又已与二十六个地方海关取得了直接联系。全国各关负责人员,亦多由总署派定。这样全国海关已经初步统一集中在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的直接领导之下。
旧海关设置的地点和对外贸易口岸的开放,都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与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方便,而不是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的需要。因此,海关总署已将不宜设关的内河口岸,如重庆、金陵及梧州三关撤销;并拟出全国设关原则与设关地点的方案,将呈请政务院批准公布。
在海关职权方面,过去帝国主义控制我国海关的时代,它们为了不断地扩大对我国主权的侵略,便尽量将与海关无关的,甚至为保证航运安全和巡卫国境海岸等职务,也一手包揽在海关管理范围以内。按照政务院的决定,上项职务应分别移交给交通部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为了妥善的执行这一重大的改革任务,已多次分别与交通部、公安部会商,并拟定了交接方案,待政务院审核批准后,即可执行。
新海关的任务,也不是过去那样单纯是收税了,而是要依照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对外贸易政策,来保护国家的生产事业,使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各地海关由于遵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认真地进行了出进口贸易货运的监管工作;同时灵活运用了新的关税政策,十个月来,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的工作中,已经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缉私工作,由于贯彻了处罚与教育结合的方针,已做出很大的成绩。如港、穗在四月份,西药走私现象甚为猖獗,经广州海关严密缉查,广州各药房对水客所带私货都已拒绝收纳,并改变了过去依靠走私来货的心理,纷向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进口。
全国关税收入,到六月底止,包括东北在内,已达一九五○年度关税预算的百分之五十·九(还有一二个关的收入没有计算在内)。这在我国海关正从不独立、不自主走向独立、自主的大转变的时期中,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在海关总署直接领导下,还有一件极为重大而艰巨的工作完成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已经拟定。这是一件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中国海关设立已经将近一百年,从未有过海关基本法。一切都按照帝国主义的代理人,即海关总税务司的命令办事。今年二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根据政务院的决定,成立了海关法规专门委员会,经过仅四个月时间即初步拟定了海关法草案。
这个海关法草案里面,吸取了新老解放区海关的经验,并批判地运用了旧海关的经验,同时还参考了社会主义苏联成功的海关经验与苏联海关法。从六月十九日开始,至七月十六日结束的全国关务会议,即以海关法为讨论中心。这个海关法将在补充修正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实施。同时,一个真正独立自主,保护我国民族工商业的新的关税税则草案也正在拟定中。
从上面的情形来看,我国海关目前仍处在由旧到新的改革与打基础的阶段。因此,海关今后的总任务,即在将以上的各项工作更推进一步,迅速实现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方针,最后完成海关法与进出口新税则草案,并准备海关法与新税则的实施。同时,还须调整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有计划地加强教育,训练海关人员,为明年开展全国海关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海关总署新闻秘书蔡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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