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政务院颁布 铁路沿线留用土地办法 各铁路局已奉令遵照执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4
第2版()
专栏:

  政务院颁布
铁路沿线留用土地办法
各铁路局已奉令遵照执行
【新华社二十二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六月二十四日颁布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令铁道部遵照执行。该办法规定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特殊地形的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土地改革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的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他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的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的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酌予补助。铁路原有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铁道部奉令后已令该部直属单位及全国各路局遵照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