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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复之答新华社记者问 我国法律有关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罪行量刑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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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21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复之答新华社记者问
我国法律有关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罪行量刑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理,合议庭正在评议并将依法公开宣判。今天,新华社记者就我国法律有关量刑的问题,访问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复之,请他介绍了有关这方面的一些规定。
问:特别检察厅起诉指控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罪行,法律对这些罪行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答: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适用刑法第92条,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装叛乱罪,适用刑法第93条、第94条第二款,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适用刑法第101条,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以上三种罪行之一的,如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03条,可以判处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43条,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刑法第46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满期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适用刑法第98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40条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适用刑法第102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适用刑法第138条,“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诬告他人颠覆政府、武装叛乱的,参照刑法第92条、93条、94条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诬陷他人为“特务”的,参照刑法第97条,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讯逼供罪,适用刑法第136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非法拘禁罪,适用刑法第143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还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徒刑执行期间。
问:怎样具体确定刑罚?
答: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处。
每条罪行,法律规定的量刑是有一定幅度的。如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判处从三年以上徒刑一直到死刑。为什么规定一个幅度呢?因为情况很复杂,没有一定的量刑幅度,就不能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那么,在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又如何具体确定应处的刑罚呢?
这就要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关于从轻从重的规定。例如,主犯和从犯不同,对于主犯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既遂和未遂不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和不自首不同,有无立功表现不同,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刑罚限度内从轻或者从重,而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限度;而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许多犯罪的罪名都是一样的,如都犯有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但是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在某些犯罪行为中所负的责任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因此应判的刑罚也就有所区别。
问:为什么对有的罪犯犯下的某些罪行没有进行指控?
答:因为有个追诉时效的问题。每一种罪行要进行追究,都有一定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刑法第76条中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黄永胜、吴法宪等人1971年被关押,至今已九年,因此他们所犯的诽谤罪、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而颠覆政府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等等,都没有过追诉时效,应当予以追诉。江青等人则不同,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时间是1976年,至今还不到五年。因此,江青反革命集团所犯的各项罪行,包括非法搜查罪,都没有超过追诉的时效。
问: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每一个被告人都不只犯一条罪行,而同时犯有几条罪行。怎么决定刑罚呢?
答:刑法规定,一个人犯有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一个人犯三条罪,应分别判十年、五年、二年;那么,便在十年以上十七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所犯几条罪中最严重的罪应判无期徒刑,则只能判无期徒刑,不能因还犯有其他罪而上升为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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