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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务院批准施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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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25
第2版()
专栏: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务院批准施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新近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档案局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施行。
这个条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条例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及归档、科技档案的管理、科技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科技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等问题都作了规定。
条例说: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条例要求经济建设部门和科研、教育、卫生等单位要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健全科技档案工作,使科技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条例规定: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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