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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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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26
第1版()
专栏:社论

正义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公开审判已经结束。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消息传来,群情振奋,人心大快!
从特别法庭开庭的第一天起,举国上下就十分关注法庭的审理活动。九亿多人民的心,同特别法庭息息相通。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处处听得到对林彪、江青一伙义愤填膺的指控的声音。广大群众要求庄严的特别法庭执行人民的意志,彻底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滔天罪行,希望特别法庭按照人民的法律,公正判处这一伙元凶巨恶以应得之罪。现在,判决宣布了,人民的愿望实现了。这是人民的判决,历史的判决,正义的判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干了那么多坏事,犯了那么多血淋淋的罪行,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制造了如此深重的灾难,使我们的人民蒙受了如此巨大的不幸。他们的罪恶,倾长江之水也洗不清,不依法惩处,就无法伸张正义,不能平民愤。今天,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终于受到法律的严惩,完全是罪有应得。这10名主犯,连同已经死去的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等6名主犯,将作为人民公敌、窃国大盗、民族罪人,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遗臭万年。
这次公开审判,是对敌人的有力揭露,也是对人民的深刻教育。“文化大革命”中,广大干部和群众身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害,对他们切齿痛恨。但是,如果只是局部地、片断地看一些现象,还是不容易看清问题的本质。现在,透过“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对他们的全部活动进行审查,就能看出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确实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又相互争夺的反革命集团的一个反革命联盟,是十分阴险狡诈的反革命两面派和野心家、阴谋家;他们的问题确实不是什么政见不同,而是有目的有预谋地蓄意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以图各自取得最高权力;他们不是犯了什么工作错误,而是犯下了极其严重的反革命刑事罪;他们和我们党的斗争不是什么党内路线之争,而是决定国家命运的革命和反革命的生死大搏斗。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一贯打着毛泽东同志和革命的旗号进行反革命罪恶活动,在审判中,江青仍竭力把她的反革命罪行同领导上的错误扯在一起,妄图把水搅混,借以逃避自己的罪责。但是这个目的是不可能达到的。林彪反革命集团以谋杀毛泽东主席、另立政府、叛国出逃而彻底暴露了自己的反革命面目。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青等人被拘留前后也是在上海私自准备和扩大武装力量,并直接策动武装叛乱,而彻底暴露了自己的反革命面目。江青的卑劣企图在审判中被彻底揭穿了。经过这次审判,全党全国人民对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嘴脸和反动本质看得更清楚了,同时,认识上大大提高一步,更深刻地懂得了罪行和错误必须严格分开。这就可以更好地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文化大革命”不论对我们党还是对全国人民,都是一场灾难,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既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又有党的领导上的错误。如果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搅在一起,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现在,彻底弄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解决了敌我性质的问题,再来总结党内的是非功过、经验教训就比较容易,也能更加实事求是了。这是非常重要的。
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公开审判和依法惩处,是我们国家依法办事,以法治国的重大标志。这个特大案件的审理,自始至终完全按照法律行事。整个诉讼过程,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对十名主犯,既考虑了他们犯罪情节的轻重,又考虑了他们历史上的不同情况,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这样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正确判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其他罪犯,有利于打击和分化瓦解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势力,促使更多的人认罪、服罪和改过自新。应当说,这次审判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胜利。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解放初期,我们对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的,在七、八年时间内制定和发布了一大批法律、法令和法规,执行的成绩比较显著,绝大部分现在依然有效。后来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法制建设遭到干扰和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一伙拚命鼓吹法律虚无主义,恣意践踏宪法和法律,公然砸烂公检法,大搞打砸抢抄抓,肆无忌惮地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把我国本来还不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摧残殆尽,使全国人民吃够了苦头。这个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就根本不能实现社会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不能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不能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次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是健全法制的一次很好的实践。象这样重大案件的审判,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这次审判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清算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一步揭露敌人,教育人民;尤其在于恢复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的权威,树立一个依法办事、以法治国的范例。这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列宁说过:“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是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的。依法办事,就是依照全国人民的意志办事。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我们应当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如果轻视法制、削弱法制乃至破坏法制,那就无异于自己破坏自己,就要受到惩罚。我们要深刻接受历史的经验教训,用极大的努力,使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起来。今后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犯了法,都要依法处理。法制健全了,才能切实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制健全了,林彪、江青一类阴谋家要钻空子,就困难得多;而且当这类阴谋家的阴谋刚露头时,掌握了法制的人民,就较有条件及时运用法制的武器进行揭露、抵制和粉碎,避免造成十年浩劫这样的灾难。
林彪、江青这一伙丑类已经被扫进了历史的垃级堆。他们同我们党和我国人民进行的一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阶级斗争,以党和人民的胜利而告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虽然遭到了可耻的失败,但是阶级斗争仍然存在。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更不能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也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因为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当前我们国家的政治局面,总的说来是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以后,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必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国家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这不仅因为林彪、“四人帮”帮派体系的残余势力有一些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林彪、江青一伙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散布的毒素还没有彻底肃清,也不仅因为社会上还有严重犯罪分于和严重犯罪集团(他们的一部分犯罪活动是直接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而且因为受国内外敌视社会主义分子和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在一部分人中间滋长起极端个人主义和严重的无政府主义思潮。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对依然存在的阶级斗争丧失警惕,动乱的因素、破坏的因素就会象病菌一样蔓延开来,损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从而干扰和阻碍国民经济调整这个艰巨任务的实现。所以,我们必须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专政正确地结合起来。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这是我们从十年浩劫中得出的一条带根本性的教训,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也一定要讲集中、讲纪律;对阶级敌人则要讲专政。应当很好地运用这次审判的经验,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煽动和制造动乱的证据确凿的阶级敌人,必须坚决斗争和打击,绝不能手软。广大人民饱尝多年动乱之苦,渴望有长期的安定团结,有一个人人能安居乐业、人人有革命理想和高尚道德的太平盛世。不消除动乱因素,人民群众会对我们不满,国民经济的调整、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就没有保证。
曾经猖獗一时、不可一世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覆灭,有力地说明了:人民不可侮,真理和正义不会泯灭,历史的车轮不容倒转。这次意义重大的审判,极大地鼓舞了全体党员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用历史的进步来补偿历史的灾难,经过团结一致的长期奋斗,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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