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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的历史不能重演——写在江青等十名主犯被判刑之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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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26
第3版()
专栏:

“无法无天”的历史不能重演
——写在江青等十名主犯被判刑之日
本报记者 纪希晨 胡思升
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主犯的判决,对我国实行以法治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谭震林同志说:只要全党同志都能按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稳步前进,健全民主和法制,就可以防止今后再出现林、江集团这样的事。王光美同志说:这次判决表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触犯刑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办。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庄严宣告了对江青、张春桥等十名主犯的判决。
这是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九名曾经分别担任中共中央副主席、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人民解放军正副总参谋长的“大人物”,因犯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严重的罪行,被特别法庭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6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并且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当江华庭长宣读到对每一名主犯的量刑决定时,两名法警在被告旁肃立。江青、张春桥两名首恶被宣布判处死刑(缓期)后,当即被戴上手铐,由法警押下。他们“无法无天”反革命生涯的最终结局,就是如此。
这是回首既往、发人深省的一页。
这是“无法无天”的时代的结束,是以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开端。

林、江反革命集团为非作歹,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特殊历史背景下发生和延续的。由于这场“革命”对形势作出错误估计并采用错误的斗争方法,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各级组织遭到了致命的破坏,因而使得林彪、江青之流能够放肆地在全国从上到下拼凑起反革命帮派。他们以帮代党,使中国的历史发生了大曲折。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制造“文化大革命”是“革革过命的人的命”的反革命舆论,把矛头指向党的领导中坚。
林彪1966年出席一次会议作一次讲话,就可以宣布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邓拓、吴晗、廖沫沙为“反党分子”、“坏家伙”、“现在就想杀人”的“野心家”,而且不要调查,不需要证据,不准申辩。林彪甚至在会上指着陆定一同志狂叫:“我恨不得一枪打死你!”大难未死的陆定一同志在追述这一往事时对记者说:“乱加罪名,不要核实;不准申辩,一哄而起;无视党规国法;那个时候党风不成样子,党不象党了。”陆定一同志冤狱十年,曾经一度一天二十四小时带着手铐,直到1978年才恢复自由。
那个岁月,江青一句话,就可以置人于绝境或死地。据法庭调查,从1966年至1970年,仅仅根据查有实音的部分讲话录音,江青就信口宣布174人为“叛徒”、“特务”、“里通外国”、“现行反革命”,其中包括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24人。
康生这个迫害狂,可以根据一个人的长相来作出政治结论,发明了“相面”定案。他曾经凭空诬指原云南省委书记赵健民同志为叛徒,说“我凭40年的革命经验,有这个敏感”。他“敏感”一下,致使赵健民同志冤狱达八年之久。
显然,他们处心积虑利用“文化大革命”摧毁党的各级领导和领导干部,以便他们得以建立林家王朝或江青王朝。
林彪、江青的鬼蜮伎俩,即使在“文革”初期,也不是没有人觉察和抵制的。
1967年初,政治局的多数同志,挺身而出,抵制林彪、江青一伙夺取党的领导权的阴谋。谭震林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写信公开点名江青“真比武则天还凶”,把老干部“弄得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我们党被丑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我想了很久,最后下了决心,准备牺牲,决不允许他们如此蛮干”。
当时,谭震林等同志的直言相谏没有奏效,相反地,林彪、江青一伙,包括今天接受判决的九名主犯,相继窃取党中央的领导职务。“踢开党委闹革命”成了盛极一时的时髦,致使党的领导几乎名存实亡,中国人民遭受了长达十年的灾难。
宣判前夕,谭震林同志对记者说:“如果不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路线性、政策性的措施,公审也审不起来。如今,只要全党同志都能按照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一步一步地稳步前进,就可以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的悲剧。中央确定的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建立集体接班制,不断总结经验、防止骄傲自满,健全民主和法制,整顿和转变党风,以及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都可以说是为了防止再出现林、江集团这样的事。”
是啊!“无法无天”、乱我中华的历史不能重演。这是中华民族、黄帝子孙的共同愿望和呼声!

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是防止历史悲剧重演的重要方面。这次特别法庭进行公开审判,为我们重建法制树立了榜样。
这次公开审判,全国先后有六万多人次直接参加了审判旁听,新闻、报纸、广播作了充分的报道,有亿万人收看了审判电视,可以说是一次普遍生动的法制教育,对推进社会主义法制有深远影响。
“公开审判,好得很!揭露了敌人,教育了群众。”曾在国民党新疆监狱中领导英勇斗争的张子意同志,高度评价对林、江反革命集团的审判。作为横遭他们诬陷迫害的见证人,这位1925年入党的老战士,殷切希望全党和全国人民,从这次历史的审判中,吸取教训,加强党纪国法,防止历史悲剧重演!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在特别法庭得到充分体现。
法庭调查的任务是要调查有无犯罪事实、分清罪与非罪,以及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而要确定这一切,关键是证据。这次,在特别法庭上共出示了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供述、鉴定结论在内的八百多个证据。江青虽然经常以“不记得”、“不清楚”来抵赖罪行,但一出示书证、播放录音,她在证据面前也只能承认。
只要是同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有关,被告和律师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而不问其观点正确与否。12月19日,姚文元在法庭上全文宣读了他精心草拟的辩护词,虽然这位被告矢口否认林、江集团通过他控制舆论工具的指控,法庭允许他讲完。12月24日,江青在被告席站立宣读所谓《我的一点看法》,百般洗刷自己,为“十年浩劫”评功摆好,高叫什么“造反有理坐牢,革命无罪受刑”。江青陈述的基本内容,报纸和电视进行了报道。对黄永胜的法庭辩论延续了三个下午,他作辩护发言长达三个小时。法庭允许被告陈述,并注意研究他们的辩护。这是保障法律给予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能不能为全国人民切齿痛恨的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辩护,人们不是没有疑虑的。这一次实践表明,效果显著,影响深远,人民也是满意的。江腾蛟的辩护律师周奎正对记者说:“我出庭辩护后收到很多来信,鼓励我们,没有指责的。有的人来信要求我为他牵涉的某一案件辩护。”
恢复律师制度,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很有作用。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是于1954年试行,1956年开始推广的。事隔一年,到了1957年,就被加上“为坏人辩护、丧失立场”的罪名,夭折了。
当时律师中的许多人被戴上右派帽子。如今,三千多名律师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着别人无法替代的作用。
经历了十年颠倒,我们的法制和司法工作,正处在健全的过程中。这一次特别法庭公审江青等十名被告,取得了重大胜利和有益的经验,尽管出现个别经验不足或使用司法程序不熟练的情况,但从总体来看,无疑是我国依法办案的一个重大范例。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独立对法律负责,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干预。例如,在量刑问题上,各个方面的意见都可以听取,但毕竟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刑只能同有确凿证据的罪相适应,并由法庭依法独立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特别法庭的判决书,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凡属混淆罪与非罪区别的,定性不准确或证据不足的,均行舍弃。正因为这样,判决书最终确认的罪行,同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十名被告的罪行,有了某些变动。如原来起诉书中列举的第四项大罪“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指控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因而负有罪责。特别法庭调查后认为这一指控不能成立,判决书撤销了这一指控,这就减轻了姚文元的罪行。
判决书对十名被告的量刑,是恰当的,既伸张了正义,平了民愤,又坚持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这是刘少奇同志1967年8月在一次批斗他的大会后作出的预言。
王光美同志对记者说:“刘少奇同志的愿望现在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主犯的判决,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对我国实行以法治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她说:“我国人民喜欢包公。多少年来流传许多杜撰的故事,幻想能有包公那样的清官。真正的清官应该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政府和法庭以及其他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这次判决,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任何触犯刑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办。”
历史的审判,正义的判决,将教育人民,总结历史的经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法办事,执法如山,不让十年浩劫的历史悲剧重演!
特别法庭宣告闭庭,宣判之日结束了。经历了严峻考验的中国人民,将在以法治国的大路上继续前进。(附图片)
江青带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
张春桥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
判决林江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特别法庭。 新华社记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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