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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受被告人委托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 严格按法律规定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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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29
第4版()
专栏:

曾经受被告人委托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
严格按法律规定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新华社记者张孟仪报道:在特别法庭宣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之后,记者走访了曾经受被告人委托出庭辩护的几位律师,请他们谈谈对这次审判的看法和感想。
恰当、公允的判决
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一致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主犯的判决是恰当的、公允的,法庭兼听了各方意见,吸收了辩护人的正确论点,我们律师很高兴。
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思之(被告人李作鹏的辩护人)说,这次判决是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犯罪的程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参照了各犯认罪悔罪的态度予以确定的。它运用了我国刑法关于罪责自负、罪罚相当(包括数罪并罚)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原则。张思之认为,判决书体现了我国人民加强民主、健全法制、以法治国的决心,这是饱经忧患的中国人民取得的一次历史性胜利。我们同全国人民一样感到由衷的喜悦。
法庭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张中(被告人姚文元的辩护人)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委托法庭指定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本案十名主犯中,姚文元要求法庭指定辩护人;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四名被告人委托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
张中说,其他五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但他们的辩护权利同样得到保障。特别法庭审理江青案,举行了两次法庭辩论,江青在法庭上一次就作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辩护发言。黄永胜的法庭辩论进行了三次,他为自己作了近三个小时的辩护发言,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审判长一再向他申明他有辩护权,并在辩护结束时,等了二分钟,给他最后陈述权。陈伯达的闽南话不易听懂,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他找了一名翻译。其次,审判员在审讯被告人时都给予他们回答和辩解的机会,对出庭证人的证言,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等,都询问被告人有什么辩解。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讲师苏惠渔律师(被告人李作鹏的辩护人)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侦查预审作得很细致,罪证材料达八百多份,经过反复核实和特别检察厅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由原来的六十条减少到四十八条。在庭审活动中,又出示了大量证据,传唤了证人。这说明,特别法庭对本案审理完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的。
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律师为什么还要替这些罪恶累累的反革命分子辩护呢?
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舜华律师(被告人江腾蛟的辩护人)说: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不管被告人的罪行如何严重,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他说,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出证明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从不同角度协助法院正确认定犯罪,查明犯罪真实情况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使法院审判案件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避免错判。
北京律师协会负责人周奎正律师(被告人江腾蛟的辩护人)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五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罪责进行了分析,并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交代罪行早、认罪好的,也作为量刑时考虑从宽的因素向特别法庭提出。这些意见有助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此是满意的。
苏惠渔律师说,一部分群众之所以不理解律师为何替被告人辩护,这一方面是由于过去我们的法制不健全,群众缺乏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律师为被告辩护就是“立场不稳”。这是不对的。他说,法律所赋予被告的辩护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查清事实,分清罪责,准确适用法律,以避免错判的发生。
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
这次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会见了被告人。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被告人陈伯达八次,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根据。他们在法庭上,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了13次发问,最后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武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克昌律师(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人)说,我们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查明被告人行为同某一犯罪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对某一犯罪事实有无主观预见;三,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四,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改态度。马克昌说,正是根据事实和上述第二项原则,他为被告人吴法宪作了辩护,指出吴法宪在空军交权,对林立果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不应直接承担罪责,因为他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进行反革命活动。
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学章律师(被告人姚文元的辩护人)说,我们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事实有无因果关系的原则,为被告人姚文元作了不应对上海武装叛乱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她说,经过反复查阅材料和法庭调查证明,起诉书指控姚文元1976年5月所说的“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这段话,同五个多月以后发生的上海武装叛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罪责。
张思之律师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从有利于被告人方面依法进行了辩护,有助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律师不能强辩,更不能颠倒事实,混淆是非。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他认为,这次律师出庭辩护将会促进全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从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据记者了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们收到了二百多封群众来信,信中表达了群众对律师工作的热情鼓励和支持。律师们认为,这是经过了十年浩劫之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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