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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审判员的感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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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30
第3版()
专栏:

一个审判员的感受
费孝通
外文出版局新世界出版社,约我为英文新书《历史的审判》写一些个人对这次审判的感想,作为这本书的前言。我很愿意借这个机会向国外的朋友谈谈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去年9月召开的一次常务委员会上,决定设立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指定的特别法庭审判员中有我在内。我以这个身份参加了审判,因而对这次审判的意义,有一些比较切实的感受。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这次审判树立的判例,在法理学上会有深远的影响。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在这样一个重大案件里,对政治错误和刑事罪行作了区别并分别进行处理。
我们审判的这个重大案件,和所谓“文化大革命”这件中国政治上的大事件,有密切的联系。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是以“文化大革命”为掩护而进行的。事实证明,“文化大革命”是我国人民所遭遇到的一场浩劫,国家和人民所受的创伤至今还没有愈合。要吸取教训和追究责任,就需要对这场浩劫进行分析,要划清哪些是属于政治路线的错误,哪些是属于触犯刑法的罪行。我愿意打一个比方:中国象一艘沿着社会主义的航道在高速前进的航船,可是由于领航者的错误,这艘船进入了暗礁隐伏、恶浪滔天的海域。这时候,在管理这条船的领导班子里头,出现了那么一群人,他们相互勾结,结帮营私,杀人越货,阴谋要把这条大船据为己有,把船上的几亿乘客都沦为他们的奴隶。这样情况下,领航者固然有错误,但不同于后者的犯罪行为。我们这次审判就是受人民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追究这批主犯的刑事责任。
我作为审判员,起初也感觉到划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同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我就感觉到越来越清楚:我们审的是一批反革命刑事犯,而不是所谓“政治犯”。他们的罪行,都是刑法上明确规定应予惩办的。有的外国作家把这次审判说成是同当年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相类似,这话倒是有点道理的。
从展望未来说,这次审判的重大意义又在于:它标志着中国走向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开端。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祸国殃民的窃国大盗不乏其人,其中有些人曾得逞于一时,只是到了后来才受到人民的谴责。象此次审判这样,对于一批窃国大盗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审判,在中国历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这种历史现象,并不奇怪。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封建社会也有“法”,但往往“刑不上大夫”,是为了惩治老百姓的。所以古话才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这种状况才开始有了转变。据统计,从1949年到1963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先后制订和公布了一千五百多项法律、法令和条例,目的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保护社会主义秩序。因此,全国人民,不论是谁都应遵守这些法律。当然,严格地说,就在那一段时间,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由于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也确实有过不少人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就被加上了种种政治罪名,从而受到打击和迫害。但是总起来说,我们的国家还是逐步走向法制。
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打倒一切,也就打倒了法制。比如刘少奇是国家主席,对于这样一个全国人民选出来的公职人员,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江青等人就唆使一些人公开对他进行揪斗、抄家。再如,1954年,我国就制订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宪法里曾经明文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等等。可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私设公堂、任意捕人,随便抄家,这类行为泛滥全国。什么宪法,什么法律,统统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1976年打倒“四人帮”以后,全国人民痛定思痛,总结教训,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而在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制订了一些重要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去年年初,这两个法律开始实行,并且在全国开展了法制教育,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累累,这是全国人民公认的。但是我们既然走向法制,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他们也不能例外。我作为审判员之一,深知这一次工作自始至终十分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受任何感情的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这次审判,查清了林彪、“四人帮”的罪行,对他们将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成果,那就是对全国人民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深刻的法制教育。
由于场地限制等原因,旁听这次公开审判的人虽然为数有限,但是,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是各行业各阶层人民的代表,人是经常轮换的。报刊上对审判的过程作了大量的报道,有的报纸一天的发稿量就达到一万字左右。电视对于法庭的审判过程,也作了相当充分的报道,有的重要庭审,报道长达一个多小时。至于广播电台的录音报道,那就更能广泛地达到全国各地,包括遥远的边陲了。全国人民都怀着浓厚的兴趣观看和收听了这些报道。
这些情况,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制的传统在中国比较薄弱。对于年轻的一代来说,他们所看到的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揪斗、抄家、戴高帽子游街。而且,这些事还被称之为“革命行动”。至于历史上的审判,人们从传统戏剧或小说里看到的更是诉讼人向官府下跪,犯人颈负枷锁,戴着镣铐,等等。
这一次的审判,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懂得了法制。中国过去有过一句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在封建社会里,只是一种愿望。而这一次,人们却真正看到,不管是谁,不管他职位多高,一旦触犯刑法,也得依法治罪。不是吗?江青这样一些人曾经是多么显赫的庞然大物,而今终于站到被告席上了!
国外不少评论家,如法国司法部长佩雷菲特,认为这次审判标志着中国走向法治。这是公正的见解。当然,另一方面,国外对这次审判的某些方面也有议论,甚至指责。我不是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不想多谈。我的同事、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的一些观点,已经包括在这本书里。我只想简单地说几句。首先,我们是严格地按照法律原则办事的。但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毕竟是中国的事情,以法律为准绳,只能以中国的法律为准绳。如果用外国的、西方的、或其他什么样的法律来衡量,甚至苛责我们的法律程序,那说得轻一点至少也是不恰当的吧!同时我也应该坦率地说,我们的法律还是不完备的,我们的法治经验还是不足的,但是毕竟我们是向着健全法制方面迈出了十分重大的一步。
从历史高度看,这次审判标志着社会主义中国历史上一段十分不幸的时期的正式结束。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十年浩劫也就结束了。但是,这次审判可以认为是正式的结束。接着而来的是一个新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标志就是安定团结,民主法治,同心同德干四化,就是为了把十亿人口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美好的社会而进行探索,而进行奋斗。因此,这次审判可以被当作一个里程碑。我为能参与这次历史性的审判而感到荣幸。
1981年1月
(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费孝通教授为《历史的审判》一书所写的前言,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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